建物頂樓申請搭設太陽能光電設備遮陽棚(底下可加蓋浪板屋頂),可登記成為合法建物且不需要申請雜項執照.

2019-03-04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授權,經濟部及內政部於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會銜訂定發布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為期提升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結構安全,並配合設置地點之環境因素 ,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明定本標準所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為加強設置於屋頂、露臺或屋頂突出物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結構安全,除得設置支撐架外,亦得結合新設頂蓋,爰修正免請領雜項執照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五條)

108年太陽能板下可裝浪板.png

三、 配合第五條之修正,增訂設置支撐架結合新設頂蓋應檢附結構計算說明書。(修正條文第六條)

增加建物坪數,建築執照,雜項執照,合法搭建棚架,遮陽,隔熱,防漏,降低室內溫度,節省冷氣用電,節省夏天用電,調整室內溫度,保護屋頂,防止屋頂漏水,減省搭建採光罩費用,提昇企業形象,溫室氣體減量,碳稅,碳交易,節能 減碳,綠能形象,綠建築,認證,綠色能源,無污染,減緩溫室效應,愛護地球,樓頂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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