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太陽能發電收入申報
太陽能光電Q&A
太陽能發電收入 賦稅問題
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所產電能賣給台電公司,是否需辦理營業登記?營業稅如何計算?
(一)公司組織:不論其銷售額高低,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二)獨資及合夥組織:應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其性質、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屬查定計算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逹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
(三)自然人:
1.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逹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由購電之營業人(即電業)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自然人,並由該自然人按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2.不符合前揭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參照前開獨資組織之規定辦理。
(四)政府機關:
1.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
2.除政府機關之售電收入編入「單位預算」且全部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外,依本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7535812號函規定,於收款時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其稅率為5%且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五)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
1.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逹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
2.不符合前揭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者,或雖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但選擇辦理營業登記者,於辦理營業登記後,由稽徵機關依其性質、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營業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惟屬查定計算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逹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
(六)關於營業稅之課徵概述如下:
類型 | 稅率 | 說明 | |||
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或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 | 5% | 每期(二個月)自動填具營業稅申報書報繳營業稅。 | |||
申請 | 平均每月銷售額在20 | 1% | 由稽徵機關按季發單報繳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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