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光電板廢棄回收 機制介紹

2019-02-25

太陽光電板廢棄回收 機制介紹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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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2/11 再生能源資訊網

國際間太陽光電板廢棄回收措施或制度概述
      依據IRENA於2016年發布的報告[連結14]指出,預估全球至2050年太陽光電板廢棄數量將達到4,500GW(約7,800萬噸),其中又以中國、美國及日本為主要太陽光電板廢棄國[圖20]。而目前全球只有歐盟有制定太陽光電廢棄物之法規,其他國家則大都將太陽光電板歸為普通或事業廢棄物,並由該國的廢棄物法規進行管理。國際間太陽光電板廢棄處理的機制主要分為兩個面向,第一個面向是從源頭管理,針對太陽光電生產商、進口商、經銷商課以太陽光電廢棄物回收之義務,要求其進行產品廢棄後的回收或繳納太陽光電廢棄物處理費用;另一個面向是從施工商或設置者來管理,要求需繳納太陽光電廢棄處理費用。並於太陽光電板廢棄時交由專門之處理業者進行處理,而其處理費用由繳納之太陽光電廢棄處理費支出。目前國際間較積極研提太陽光電廢棄物的處理措施的國家為歐盟與日本,下文擬就兩國之太陽光電廢棄物處理措施進行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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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歐盟Solar Waste網站資料[連結15],在歐盟為避免因太陽能電池廢棄造成環境危害,於2012年重新修定了歐盟廢棄電器及電子設備指令(WEEE Directive 2012/19/EU),於附錄I-10大類電器電子設備之管控產品範圍的第4類納入了太陽能光電板產品,要求於歐盟境內銷售太陽光電板的生產商、經銷商、安裝商須遵守WEEE之規定,負擔太陽光電板廢棄回收的費用(需負擔太陽光電板廢棄物蒐集、運輸及回收處理的費用)、每月/每年定期回報太陽光電板銷售數量與回收數量、於銷售太陽光電產品上揭露WEEE指令的標章(wheeliebin)。另外WEEE也要求歐盟國家,應將前述指令轉為國內法,且其規範標準不得低於WEEE指令,另針對壽命到期之太陽光電模組制定了回收的時間表與規定,於2018年8月起,要求歐盟境內之太陽光電模組回收率要達85%,回收再利用率達80%。

      日本環境省也在2016年4月發布「太陽光発電設備のリサイクル等の推進に向けたガイドライン」[連結16](促進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回收指南),該報告資料指出日本太陽光電廢棄物回收處理之法源係依據廢棄物處理法(廃棄物の処理及び清掃に関する法律)、建設回收法(建設工事に係る資材の再資源化等に関する法律)、日本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電気事業者による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電気の調達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而參考促進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回收指南之「太陽光発電設備のリユース・リサイクル・適正処分に関するフロー」[圖21],日本太陽光電廢棄物主要來源有家庭住宅廢棄太陽光電設備、大型案場廢棄太陽光電設備與生產過程之不良品等三大類,其中家庭住宅廢棄太陽光電設備由當初建商進行回收給太陽光電生產商,太陽光電生產商連同生產過程之不良品一併交付給金屬廢料回收商進行分解及回收,分解回收後矽或玻璃廢料、非鐵金屬物料,分別交給稀有金屬及廢料加工業者再製或提煉,最後剩餘不可再利用的廢渣則做為道路或水泥的材料。而屬於大型案場廢棄太陽光電設備則由拆除或原施工搭建的業者進行回收,然後再交由金屬廢料回收商進行分解及回收。此外,家庭住宅廢棄太陽光電設備、大型案場廢棄太陽光電設備又包含堪用之中古太陽光電設備及不堪使用之廢棄品。堪用之中古太陽光電設備交由中古商經過檢測整備後,在重新於國內或海外市場販售。

 

      日本經產省資源能源廳於2018年7月31日發布一份通知,表示日本FIT制度之電能躉購獎勵已包含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之廢棄處理費用,提交營運成本報告(運転費用報告)時[註6],強制載明作為太陽光電系統廢棄處理費用之每月攤提資訊(10kW以下免除)。而經產省資源能源廳也在2018年11月21日所揭露「太陽光発電設備の廃棄対策について」簡報資料中表示,太陽光電廢棄物處理費用金額,係以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置費總額乘上5%計算之,如2MW太陽光電系統總設置經費為6.8億日圓元,將其總額乘上5%為3千4百萬日圓,此金額即為須提交作為太陽光電廢棄物處理費用的金額值[圖22],前述金額須於營運成本報告中分期提繳,而經產省資源能源廳也制定提繳報告格式[圖23],確保太陽光電設置者有太陽光電廢棄物處理費用。

 

我國太陽光電模組回收制度與政策
      考量太陽光電模組隨意廢棄時易造成環境汙染,且太陽光電模組含有高價值的稀有金屬,如能妥善回收還可作為我國稀有金屬之料源。因此經濟部能源局、行政院環保署等相關單位正積極制定我國太陽光電回收制度及相關規定。
      依據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蘇國澤副處長表示,經濟部目前正在研擬於躉購合約中要求建置太陽光電板業者要負責回收;未來並會比照環保署的回收機制,由業者先交押金,做為未來太陽光電模組的回收經費。而目前經濟部、環保署以及太陽光電相關業者也在共同研擬未來的執行方案,以確保廢棄的太陽能板都能被妥善處理,使其對環境的衝擊減到最低。


      初步了解未來我國太陽光電模組回收制度,應會針對有參與我國再生能源躉購機制的再生能源設置者須負擔太陽光電模組回收義務責任,並要求再生能源設置者須提列太陽光電模組廢棄物回收費用,使太陽光電模組在廢棄時能被妥善處置。

      近十年間全球太陽光電設置速度飛快,2009年至2017年間太陽光電設置量已成長了50倍,而截至2017年底全球太陽光電累計設置量達到402GW。考量太陽光電模組壽命約為25至30年左右,可見數年後全球將會發生大量的太陽光電模組廢棄潮。為了有效管理跟處理太陽光電廢棄模組,歐盟與日本已著手制訂相關廢棄規定,要求太陽光電產業利害關係人(如太陽光電生產商、模組經銷商、系統商、設置者)需負擔太陽光電廢棄回收義務,並應提列模組廢棄處理費用,為日後太陽光電模組廢棄時使用。而我國近年太陽光電設置成長也達2GW以上,預估至2023年將會有1萬噸的廢棄太陽光電模組,爾後廢棄太陽光電模組也將逐年成長。換言之我國在不久的將來也會面臨廢棄太陽光電模組問題,因此經濟部與環保署的行政機關刻正研提我國廢棄太陽光電模組處理制度。因我國與日本相似於太陽光電推動上均採行FIT機制,而日本對於太陽光電廢棄之制度,係要求太陽光電設置者提列期初建置成本總額之5%,作為未來太陽光電模組除役時的處理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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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階段我國廢棄太陽光電模組機制也採取類似日本的機制,要求太陽光電設置者須按設置容量提交相當比例的金額,作為日後廢棄的處理費用。本研究建議除了要求設置者須提交廢棄處理費用,也可參考日本經驗,針對我國太陽光電產業鏈規畫各階段太陽光電廢棄回收做法,並且除了要求設置者須負擔廢棄處理費用外,也應要求供應鏈提交廢棄太陽光電模組處理作法,如針對太陽光電模組生產商須研提生產不良品的廢棄處理方案、針對太陽光電經銷商要求研提銷售過程的廢棄品的處理作法,並依據前述產業鏈各階層處理作法,建立太陽光電模組廢棄物管理平台,定期提交太陽光電生產與廢棄等統計報告,確保所有生產的太陽光電模組不會有非法廢棄之問題。另外,本研究也建議我國可以推動太陽光電堪用模組整備機制,讓雖被淘汰但仍可用之模組重新整理後,可以再回到發電市場上,達成資源永續再利用之目的。

 

[註6]依據日本FIT制度規定,每年於完成安裝併聯發電當月或下一月前須提交營運成本報告(運轉費用報告),如於2014年5月1日完成併聯發電,須於當年度次月提交營運成本報告,爾後每年的6月份均須再提交一次運轉營運成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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