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用電大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再生能源114年達2700萬瓩

2019-04-12

2019/04/12(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2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民國114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量達2700萬瓩以上;用電大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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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處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經立法院長蘇嘉全3日及9日兩度召集朝野協商後,僅剩下3條文保留,並在今天院會中表決。

三讀通過條文中,增訂「為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因此制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為活化既有水利設施用於發電修法後也將未達2萬瓩的小水力發電設施納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範疇,同時也新增「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

條文明定,經濟部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的影響,訂定未來兩年,及民國114年的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及其發展計畫與方案並公告之;另規劃114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2700萬瓩以上。

為加強企業責任,三讀條文增訂,未來一定用量以上的用電大戶,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的再生能源憑證;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另外,經濟部應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為活化綠能自由交易市場,三讀條文明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的電能,除依電業法直供、轉供、自用及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外,應由公共售電業躉購;若要改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躉售者,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的公告費率。

為讓中央、地方共同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並考量小容量的再生能源發展設備對電網穩定影響較小,因此設備認定等管理需求相對簡易。條文明定,再生能源發展設備達2000瓩以上者,由經濟部認定;未達2000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另外,國民黨立委孔文吉提案,將「競價、遴選」等用詞定義入法,他說,將能確保再生能源躉購制度、費率達公開、公平原則。

民進黨團書記長鄭運鵬說,過去有在野黨立委、外界謬論說台灣沒有風,但競標、遴選制度有很多國際、國內廠商加入後,他們先說價格太高,等經濟部每年公布調降躉購價格後,他們又說價格太低,沒有廠商願意加入,這次修法中,也有躉售價格保證提高機制。經表決後,贊成者少數,未採納孔文吉提案。(編輯:蘇志宗)1080412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190412011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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