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已封閉垃圾掩埋場 設置太陽能可續免地價稅

2019-04-17

2019-04-17 19:09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即時報導

公有垃圾場兼做發電廠還是可免地價稅!財政部明天將發布解釋,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的已封閉公有垃圾掩埋場,在掩埋面依法設置掩埋場附屬設施太陽光電系統,但不影響掩埋場垃圾處理功能,可繼續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依稅法規定供作垃圾、水肥、汙水處理廠(池、場)直接使用的公有土地,免徵地價稅。垃圾掩埋使用的土地,屬非都市土地部分,須經編定或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屬都市土地部分,須經都市計畫劃設土地使用分區(如專用區)。

已封閉掩埋場的掩埋面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須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或取得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取得合法證明文件,且屬「附屬設施」,並未改變掩埋場垃圾處理功能,因此,財政部解釋得繼續依原稅法規定免徵地價稅。

官員表示,設置太陽光電附屬設施但不影響原土地使用方式,原則上都不影響原土地的課稅規定,例如農地或自用住宅用地架設太陽能設施,土地仍為農用或自用住宅之用,則仍依農地或自用住宅用地來課地價稅。

財政部表示,對於已封閉垃圾掩埋場的公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使用得繼續免徵地價稅,可有效提升土地使用效益,賦予掩埋場多元化再利用用途,且有助於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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