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臺中市住宅家電汰換補助計畫

2019-04-24

壹、補助目的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配合經濟部推動「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今(108)年擴大辦理住宅部門耗能設備汰換補助,依經濟部規劃以耗電量較高之電冰箱、冷氣機為補助品項,特訂定「108年臺中市住宅家電汰換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期能透過汰換老舊設備,提昇能源使用效率及降低全市用電量之目的。

  • 申請期程
  • 補助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開始受理申請至1081031日止。
  • 補助期間:自107127日起至申請期限內購買本計畫補助品項。
  • 本局得視補助款支用情形提前公告截止或延長申請期限。

參、補助對象

    申請人應為自然人,裝機使用地點應為臺中市轄內且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用電(住家用戶)之場所。

肆、補助品項及規定

  • 補助品項:
  • 冷氣機(冷暖氣機):符合「冷氣機(冷暖氣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1級、2級之產品。
  • 電冰箱:符合「電冰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12級產品。
  • 108年臺中市住宅家電汰換補助計畫.jpg
  • 補助規定:
  • 每補助一台新設備須汰換既有同品項設備,並須檢具廢機回收證明文件。
  • 申請人汰換之舊機應屬下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員會規定之國內廢電子電器品項規格,始可提出申請:
  1. 冷氣機:標示額定總冷氣能力8,000仟卡/小時(kcal/h)或小於3kW以下之窗型、箱型或分離式冷氣。但不包括水冷式冷、暖氣機及機動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上使用之冷、暖氣機。
  2. 電冰箱:容量800公升(L)以下,使用交流電,壓縮式且兼具冷藏、冷凍功能或電動吸收式之冰箱。
  • 補助金額
  • 冷氣機(冷暖氣機):每台依額定冷氣能力每瓩(kW)補助新臺幣1,000元,且以新臺幣3,000元為上限。
  • 電冰箱:每台依有效內容積每公升補助新臺幣10元,且以新臺幣3,000元為上限。

陸、辦理方式及應備文件

辦理方式:符合補助對象之申請人,可至本局或本局授權之販賣業者(以下簡稱販賣業者)提出申請,惟公告日前購買補助品項之申請人,僅得以向本局提出申請方式辦理。兩項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 向本局提出申請:
  1. 檢具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將撥付補助金至申請人帳戶,申請流程詳見流程圖。
  2. 申請文件得採郵寄或於上班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親送至「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地址:40701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5);以郵寄方式寄送者,請於信封註明「108年臺中市住宅家電汰換補助計畫」,申請日期以郵戳或現場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3. 申請文件不齊全或有誤者,本局將以電話或email通知申請人於十四日內補正(以郵戳或收件日期為憑),若屆期未補正將逕行退件,補助順位將予以剔除,須重新向本局提出申請。
  4. 本補助款採匯款方式辦理,匯款銀行為臺灣銀行,跨行匯款將收取手續費,並直接由補助款扣抵。
  5. 應備文件如下:
  • 補助申請表(附件1)
  • 申請人身分證或戶籍證明影本(附件1-1)
  • 設備安裝地址之電費單影本(電費單日期應於補助期限內) (附件1-2)
  • 統一發票正本 (附件1-3):購買補助品項之統一發票正本,發票不可有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發票中需載明受補助品項型號,若發票未載明型號者應另檢附載明補助品項型號之出貨單或商品保證書()影本。發票開立日期需為補助期間且不得塗改,不論補助與否皆不退還;公告日前購買之補助品項,若因發票遺失未能提供發票正本須檢具切結書(附件1-7)及補助品項之廠商保證書()影本(應載明廠牌及型號及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
  • 「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附件1-4)。公告日前購買之補助品項,若因第三聯正本遺失,需向原購買店家索取「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一聯或回收業(處理業)第二聯存根聯影本,並須檢具切結書(附件1-7)
  •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帳戶名稱應與申請人一致)(附件1-5)
  • 購買補助品項之能源效率標示證明(附件1-6)。購買補助品項隨附之能源效率標示證明(影本)或拍成照片替代,或拍攝張貼於購買補助品項上能源效率標示之照片。
  • 其他經本局規定之文件。
  • 至本局授權之販賣業者申請:
  1. 申請人至本局授權之販賣業者購買補助品項,並應同意販賣業者蒐集下列資料,且需提供身分證供販賣業者現場核對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由販賣業者直接折抵補助金額:
  • 補助申請表(附件2)

設備安裝地址之電費單影本(電費單日期應於補助

  • 期限內) (附件2-1)
  • 購買補助品項之統一發票正本(申請人於折抵補助金額後,皆不退還統一發票正本),若發票未載明型號者應另檢附載明補助品項型號之出貨單(附件2-2)
  • 「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附件2-3)
  • 購買補助品項之能源效率證明(附件2-4)。購買補助品項隨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證明(影本)或拍成照片替代,或拍攝張貼於購買補助品項上能源效率標示之照片。
  1. 本局授權核可販賣業者名單,將另行公告於本局網站。
  • 經本局核可補助之申請案,本局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申請人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
  • 販賣業者請領補助及應注意事項
  • 販賣業者需與本局簽署切結書(附件3),並於營業場所張貼本局同意授權之公文,如有違反本計畫規定者,本局得廢止授權。
  • 販賣業者應確實審核申請文件,如有不齊全或有誤者,本局將以電話或email通知販賣業者限期補正(以郵戳或收件日期為憑),若屆期未補正將逕行退件,須重新向本局提出申請。
  • 販賣業者向本局請領補助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並依「108年臺中市住宅節能家電補助核銷清冊」按申請人名單順序裝訂申請人資料:
  • 販賣業者申請函(附件4)
  • 108年臺中市住宅節能家電補助核銷清冊(附件5)
  • 販賣業者領據(附件6)
  • 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 第陸點申請人繳交之相關資料。
  •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不予補助
  • 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 申請人資格不符。
  • 申請補助品項、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規定。
  • 申請日期超過補助申請期限。
  • 發票之日期非於補助期間。
  • 發票上未載明補助品項及未提供出貨明細。
  • 經查證有囤積、轉賣之情事。
  • 設置地點、機型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
  • 申請數量與裝機地址空間面積使用上缺乏合理性者。
  • 未依規定辦理廢機回收處理。
  • 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 拒絕配合本局現場查核作業。
  • 其他未依本計畫辦理之情形。

    經本局核可補助後查證有上述事項之情形,本局得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 其他應注意事項

本計畫申請表格、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申請人/販賣業者應切實遵守;如經查得申請人/販賣業者有違反本計畫規定事項,由申請人/販賣業者負擔所有法律責任,本局得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並終止其參加本計畫資格。

  • 補助品項僅限裝機地址使用且汰舊設備需進行廢機回收處理,如有不實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 本局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辦理各項查驗事項。
  • 補助預算額度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一位申請人獲得之補助金額時,本局得依所剩餘額度核定補助。
  • 申請人/販賣業者應配合本局審核之需求進行相關資料補件。
  • 申請人/販賣業者應同意本局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相關資料;並同意本局後續追蹤用電情形。
  • 為辦理本計畫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受補助對象個人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本補助款均應列個人所得。
  • 本計畫應備文件及內容,本局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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