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輔法修正三讀 訂20年落日條款

2019-06-27

2019-06-27 自由時報〔記者陳昀/台北報導〕

攸關農地工廠合法化的「工廠管理輔導法」,今天在立院臨時會三讀通過增修條文,爭議最多、牽涉「落日條款」的第285條,明訂低污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須在修法後5年內登記為特定工廠,「特定工廠登記證」落日期限則為修法後20年。

這次修法最具爭議的「落日條款」,民進黨團、國民黨團、時代力量黨團皆有提案,將「特定工廠登記證」落日期限訂為20年,雖然親民黨團不接受,但院會表決仍三讀通過民進黨團版本,「特定工廠登記證」將在新法施行日起20年內失去效力,農地違章工廠必須於2039年轉型為合法工廠。

親民黨團總召李鴻鈞表示,親民黨團無法同意這樣的「落日條款」,若未能要求工廠業者依比例逐年恢復農業用地,修法也不過是在協助違章工廠就地合法,「農地何去何從?農業立國的台灣,要如何確保農業該有的基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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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工廠管理輔導會報」層級的第282條,國民黨團提出修正動議,主張由行政院長召集跨部會協調,但民進黨團反對,認為其所提版本已有相關設計,院會表決時通過民進黨團版本,三讀條文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長協調之。

三讀條文明定,低污染的既有未登記工廠,修法施行日起2年應向地方政府申請納管並繳納納管輔導金,3年內提出改善計畫,目標5年內完成改善,並在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原臨時登記工廠,得在修法後2年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對於在修法後10年無法改善並取得特登的低污染工廠,三讀條文也增訂第28條之3的「代拆條款」,地方主管機關應予以斷水電或拆除,若地方主管機關怠於執行,中央機關可逕行斷水斷電,甚至對地方減列、減撥補助款。

民進黨立委蔡培慧表示,農地上的違章工廠是歷史共業,但其造成的水污、空污難道能不處理?這次幽法有三把刀,一是遷走中高污染工廠或關廠;二是中央政府介入斷水電,避免地方政府不作為;三是輔導低污染違章工廠完成公安、環安,民進黨是扛起責任來,確保食安問題。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表示,雖然這次修法未明列環團要求的公益訴訟條款,但她要強調,違規工廠仍可被提起公益訴訟,因為其可能造成的任何形式污染,在現行法制體系皆可被提起訴訟,包含國土計畫法、環評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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