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輔法修正案 落日期限20年

2019-06-28

2019/06/28工商時報 郭建志、蘇秀慧

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針對農地既存的低污染未登記工廠,須在二年內申請納管、三年內提工廠改善計畫,十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落日期限則訂為20年。

此外,在野黨提出「公益訴訟條款」未獲採納。將以2016年5月20日為分水嶺,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將斷水、斷電並拆除。若地方政府不作為,中央可逕予依法停水、停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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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納管設立於農地上未登記工廠,工輔法在2010年修正後,開放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劃設公告特定地區,至今核准臨時工廠登記7,400多家,但成效有限,臨時工廠登記有效期限將在明年6月到期,因此行政院提出工輔法修正案。

行政院指出,農地上的既存工廠估有1.4萬公頃,將採「全面納管、就地輔導」方式,以達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勞工就業三贏局面。

修正案規定,2016520日後不容許新增未登記工廠,否則地方政府將可斷水、斷電並拆除;若地方政府不作為,中央可逕予依法停水、停電。至於2016519日前既有未登記工廠,屬中高污染工廠,將輔導遷廠、關廠或轉型。

農地上的低污染零星工廠,要在修法後二年內向地方政府申請納管、繳交「納管輔導金」,三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改善計畫核定後二年內完成,若有正當理由未完成,可申請展延,十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否則改善計畫將失效。

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每年須繳交「營運管理金」,直到取得土地、建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為止,完成使用地目合法變更後,才能申請工廠登記證。

至於落日條款,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限至修法施行日起20年為止,亦即所有農地工廠必須在2039年期限前轉型為合法工廠。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只能依現況使用,不得變更事業主體,也不得變更負責人、不得轉供他人,不得擴充廠房、增加產業類別等。違者經部應限期改善,並處工廠負責人10萬~50萬元罰鍰,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此外,增訂「吹哨者條款」,若民眾能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就能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2016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或2016年5月19日前既有中高污染未登記工廠,及未依法申請納管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90628000302-260205?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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