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場租金5成回饋地方 彰化最樂一年分3億

2019-07-19

2019-07-18 自由時報〔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

經濟部能源局預告「國有不動產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拍板離岸風場租金5成上繳國庫外,5成回饋地方縣市政府,回饋金限用於促進再生能源發展;各縣以彰化縣府坐擁的風場數量多,風場運轉後,預估一年將有3億元回饋金入縣庫、傲視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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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大翻修後,今年5月正式上路,因規定國有不動產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收益,需提撥一定比率回饋地方,能源局15日預告訂定子法,明訂回饋比例達5成,但適用範圍僅列海域土地,也就是只有離岸風電開發入列,並未涵蓋其它再生能源。

我國離岸風場租金與管理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規定,商轉前以場址面積每1萬平方公尺222元為標準,商轉階段則以前一年售電量每度0.0415元作為租金。能源局表示,從租金標準分析,前期地方政府拿到的回饋比例並不高。

官員指出,回饋多寡關鍵在風場大小和數量;全台灣以彰化外海的風場數量最多,裝置容量更高達4.1GW,推估每年將有3億元回饋。而示範與潛力場址中,雲林、苗栗與桃園外海也有一至兩座風場,估計三縣市每年可獲得約2600萬至5200萬元不等的離岸風電回饋金。

至於此辦法目前僅限海域土地,但陸域也有國有土地出租設置太陽光電、陸域風電等情況,官員表示,陸域的土地產權涉及單位較複雜,需要進一步釐清,希望從海域部分先行,強調並未排除陸地部分的綠能。

關於地方政府的回饋還有「電力開發協助金」,能源局4月中旬已公告水火力、再生能源等電廠需提撥額度與比例,唯獨離岸風電因各方意見太多卡關,傳出是地方政府希望回饋比例調高,能源局預計於年底前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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