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電價是台灣當前能源、經濟及環境問題之根源

2019-08-21

風傳媒 徐守正 2019-08-16

電價水準是否合理,除了經濟面,諸如:導致物價蠢動,不利出口之考量,也應該考量對能源安全及環境永續之影響,台灣當前面臨電力建設困難及生活環境惡化之問題,電價未能合理反映電力供應之直接成本及對環境造成之外部成本,是不爭之事實。此外,偏低的電價也是台灣產業結構調整緩慢、喪失經濟動能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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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價未合理反映電力供應之直接成本

台灣自產能源缺乏,絕大部份能源仰賴進口,發電燃料成本高且易受國際燃料價格波動之影響。惟國際能源總署2017年公布之資料顯示:台灣一般住家用戶之電價為世界第三低,工業用戶之電價為世界第六低。

此外,台灣電價不僅低於許多天然資源豐富之國家,如加拿大及芬蘭(水力)、美國(天然氣)、德國及波蘭(煤),也低於核能發電占比較高之國家,如法國及南韓。對能源進口比例高達90%幾之國家來說,前述情況非但不合理,甚至是匪夷所思。

各國資源稟賦、政府對能源(直間接)提供之補貼、平均國民所得、營業稅不盡相同,對各國電價直接進行類比,並沒有太大之意義。不過,一併檢視各國人均用電量及電費占家庭平均可支配所得比例可發現:台灣不論是民生或工業用電,都確實存有浪費之情況。

資料顯示,台灣是亞洲非產油國家中,人均用電量最高之國家,在亞洲國家中排名13,高於韓國(排名16)、新加坡(排名20)、日本(排名23)及中國(排名34)。另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去前公布之106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所示,電費占台灣家庭平均可支配所得之比例為1.9%,低於一般家庭之通訊費支出(2.7%)。

二、電價是台灣能源、經濟及環境問題之根源

台灣當前面臨能源、經濟與環境之諸多挑戰,如未來能源配比、非核家園政策、電力基礎建設困難及營運受阻、核廢料最終處置場所難覓等。

如何確保電力供應無虞、對國際社會履行減碳承諾、符合地方政府空污管制規定、因應再生能源大量併網及極端氣候之挑戰、南北電力失衡等議題?

可以這麼說,電價長期未合理反映電力供應之直接成本及外部成本,是上述各項問題之根源所在。

所幸今年四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台灣未來將採行類似德國能源轉型之作法,將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之成本,及公用售電業躉購再生能源電能之成本,反映在公用電業之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計算公式並附加在用戶電費帳單上回收。

三、台灣現行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及其調整方式

台灣現行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及其調整方式,係依據106年11月電業法修正施行後,經濟部頒布之「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及行政院稍後指示台電公司設置之「電價穩定準備」辦理。

前者(電價費率計算公式)規範了:電價費率計算公式,包括每度平均電價及合理利潤之算法;電價費率檢討調整機制,每年4月及10月檢討一次,原則每次調幅不超過3%;各類用戶電價費率訂定原則(如下說明);及各類用戶(住家、小商家、工商業)之定價原則。後者(電價穩定準備)則用以穩定電價,以減緩電價變動對物價及經濟之衝擊。

從因果關聯性來看,電價結構(組成)及定價原則是「因」,電價水準是「果」,檢視前述台灣現行電價費率之訂定原則(如下說明),可以發現,存有內容空泛、目的(待解決問題)與改善方法間比例失衡之問題,無法針對台灣當前面臨之能源、經濟與環境問題,提供有效對策與改善助益。

1.「反映成本」,按電力供應成本及各時段供電成本差異定價、各類用戶總電費應等於總電費收入。

2.透過累進費率以達成「節能減碳」之目的。

3.透過時間電價以達成「提升能源效率」之目的。

4.透過民生基本生活用電採較低電價訂定,及電價調整時需評估對物價及經濟之衝擊,以達成「照顧民生」之目的。

5.住宅及小商家之電價,以照顧民生及節能減碳為原則;工商業之電價,以使用者付費及提升能源效率為原則。

四、使政策價格往市場價格之方向過渡

能源轉型及電業改革(市場化)是政府既定政策。106年1月電業法修正通過後,台灣電力市場正由傳統「賣方獨占」及「單一買方」模式,往解除市場進入障礙、形成有效市場競爭、提供用戶購電選擇權之方向發展。

已深化電力市場改革之國家,其電力市場之價格形成方式,與台灣目前之管制電價有以下之差異:

首先,其發電端、售電端、用電端之市場參與者,已可透過電力集中交易市場,如電力交易所(Power Exchange)或店頭市場(OTC),進行電力現貨、遠期合約或期權之交易;用電規模較小之住家及小商家,也可以透過售電業者或直接與發電業者簽訂合約以取得所需之電力,交易管道日趨多元化,可滿足市場參與者之交易需求,快速移轉交易風險。

其次,市場定價法則已由傳統「平均成本定價法」朝「邊際成本定價法」方向過渡;定價之時間粒度(週期)由時間電價及季節電價,往小時及分鐘之方向過渡;電力供應成本由傳統之發電及輸配電成本,往區位價格/節點價格(locational prices/nodal prices)之方向過渡。

在前述價格形成方式下,電價逐漸發揮調節供需之功能,透明資訊有助市場參與者進行投資及營運決策,交易成本得以大幅下降。

此外,先進國家之電費單據,除了按發電、輸電、配電及售電成本分別列示外,與政策目的有關之成本(如市場開放競爭、能源轉型、政策要求提前除役之核電廠成本等)亦單獨列示,附加於電費單上回收,避免與電業經營成本混為一談;再者,減碳及能源轉型之成本,亦係透過碳稅或能源稅,將相關之外部成本內生化,而不是透過政策或法規,由國營公用電業承擔。

五、結語

台灣現行電價費率之定價原則及調整方式,已經到了應該大幅調整之時候。適度放手讓電價合理反映電力供應之直接成本與外部成本,有利民眾及工商業節約能源、提高能源配置效率,紓解台灣當前面臨之能源、經濟、環境問題,亦有助電力市場改革之開展,使政策價格往市場價格之方向順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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