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辦法

2019-10-04

名稱: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辦法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市有公用房地(以下簡稱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落實綠能公舍,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二 使用人:於公用房地設置及使用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

三 使用回饋金: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產生電能之售電收入乘以售電回饋百分比所得價款。

第四條 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不適用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第五條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業務執行需求者(以下簡稱執行機關),得經該公用房地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同意提供房地後,檢附使用行政契約草案及其他相關資料,詳述提供使用緣由、契約期間、使用回饋金及適用法規,循行政程序專案簽報核准後辦理。

前項契約期間以不超過十年為原則,並由執行機關與使用人簽訂契約。

契約期限屆滿,使用人有意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向執行機關申請續約,執行機關同意續約前,應經管理機關同意提供房地。

管理機關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需求者,得自為執行機關。

第六條 公用房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相關費用,應由使用人負擔。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產生電能之售電收入為使用人所有,使用人應依使用行政契約約定之售電收入比例,向執行機關繳納使用回饋金,不另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五條規定繳納使用費。

第七條 為建置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資料庫,產業局得調查公用房地之空地、屋頂面積、建築物現況、使用房地座落位置、使用年限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運作等資料。

第八條 提供公用房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管理機關,得依執行機關前一年度使用回饋金收入決算數百分之五十編列預算,作為推廣節能減碳、再生能源教育宣導、汰換節能設備、公有財產修繕或其他經管理機關認為符合落實綠能公舍目的之必要使用。
管理機關對前項預算額度有特殊需求者,得專案簽報本府核定後,最高編列使用回饋金收入決算數百分之七十。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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