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縣管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

2019-10-04

彰化縣縣管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府建用字1040195375號函訂定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不違反縣管公有房舍原定用途情形下,為促進縣管公有房舍有效利用、增加收益,有效利用太陽能發電,積極落實綠色能源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租機關:指出租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縣管公有房舍屋頂之簽約主體,如本府或所(附)屬機關。

  (二)標租機關:指辦理標租縣管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業務執行機關或學校。

  (三)縣管公有房舍:指本府各機關或學校管理之縣有房舍。

  (四)房舍管理機關(單位):指本府縣管公有房舍之實地管理機 關(單位)或學校。

   (五)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並可展示太陽光電發電應用功效之整體設備。

  (六)系統設置容量:指欲裝設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之組列中所有模組額定功率(模組額定功率以模組標籤上標示之功率為憑)之總合。

  (七)峰瓩(kWp) :指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攝氏二十五度,AM一點五,光譜一千W/㎡太陽

             日照強度)下最大發電量。

  (八)標租:指以公開方式,將縣管公有房舍出租。

  (九)承租人:指優先取得與出租機關簽約資格之得標人,並締結契約者。

  (十)基本系統設置容量:指規劃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最低設置容量,由標租機關於招標文件定之。

  (十一)標租系統設置容量:指投標人欲規劃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總設置量,採公開方式得出。但不得低於基本系統設置容量。

  (十二)經營年租金:指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售電收入乘以售電回饋百分比所得價款。

  (十三)售電回饋百分比:指投標人願支付之售電收入百分比,採公開方式得出,最低應支付比例由標租機關另訂之。

  (十四)使用補償金:指承租人未辦理續約仍繼續使用,應繳納前 一年度經營年租金一點五倍之金額。

三、租賃標的清單:

標租機關應於標租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縣管公有房舍屋頂前,書面通知房舍管理機關(單位)在不影響原有用途情形下,就未來使用年限達二十年以上之公有房舍屋頂,提供租賃標的清單。

前項房舍屋頂之租用,不得違反民法、建築管理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為使標租機關有效管理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現況,承租人應於申請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前,填妥租賃標的清單設置容量及設置面積,並經房舍管理機關(單位)用印後,將該清單一式四份行文至本府審核。由承租人、房舍管理機關(單位)、標租機關各執一份,餘由本府存執。

前項租賃標的清單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舍管理機關(單位)及聯絡窗口。

    (二)建物現況。

    (三)設置地址。

    (四)設置容量。

    (五)設置建築物之坐落地號。

    (六)設置建築物之建號。

    (七)設置面積。

    (八)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使用證明。

    (九)其他經標租機關認為應載明之事項。

四、標租對象:

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

  大陸地區之公司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五、租賃期間、續租條件及期限:

公開標租之標的,其租賃期間為十年以下,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即行終止,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程序辦理。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未重大違反契約且有意續租者,至遲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向出租機關提出換約續租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為無意續租。

   承租人未辦理續約仍繼續使用,應繳納使用補償金,並不得主張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及其他異議。

  出租機關辦理續租申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續租年限:自原租賃期間屆滿次日起算九年十一個月。

    (二)如同意續租,則經營年租金依原售電回饋百分比計算, 以作為續租條件。

六、經營年租金計算方式:

  (一)經營年租金為售電收入(元)x售電回饋百分比(%)。

  (二)售電收入由承租人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每月回售電價總收入之證明,以計算每期總發電售出所得價款。

七、經營年租金繳納方式如下:

  (一)1分兩期繳納。

        2經營年租金應於合約生效日起算。承租人應於每年的一 月一日至三十一日與七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期間內,依本要點第五點製作前一年七月至十二月與

                  該年一月至六月經營年租金繳納明細表,並經會計師簽章後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出租機關。經營年租金繳納明細表如有錯誤需更正,承租人應於

                  十五日內完成更正。

              3出租機關應於收到經營年租金繳納明細表後,開立繳款通知單予承租人,承租人應於繳款通知單寄出當日(以郵戳為憑)起三十日內至指定處所繳納該

                  期經營年租金。

                  承租人未收到繳款通知單者,應自動洽出租機關補單繳納承租人未補單致經營年租金逾期未繳,視逾期違約,應加收逾期違約金。

  (二)承租人於承租期間內地址變更時,應即掛號郵件通知出租機關更正,如未通知,致出租機關依租賃契約所載地址寄發繳款通知單被退回,且未於繳費期限 

             前通知機關另行補寄新址,視同逾期違約,應加收逾期違約金。

  (三)第一項經營年租金,如承租人於繳納期限內未繳納,出租機關應依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開立逾期違約金繳款單,承租人應於出租機關指定期限內繳納完

             畢。如該期經營年租金逾期達四個月並經出租機關催告承租人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出租機關得終止契約。

八、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每期經營年租金逾期時,應依下列各款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三)逾期繳納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八。

  (四)逾期繳納三個月以上者,一律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九、競標方式:

本要點所提及之標租系統設置容量與售電回饋百分比皆採公開方式得出,並以有效投標標單之標租系統設置容量乘以售電回饋百分比之值最高者為得標人。

前項標租系統設置容量及售電回饋百分比填寫之數值須至小數點後一位。

二筆以上有效投標標單該值相同,以標租系統設置容量高者為得標人;標租系統設置容量亦為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十、承租人在租賃範圍內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應由承租人出資興建。承租人於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租期屆滿未獲續租時,應於上開期日起三個月內自行拆除太陽能發電設備並返還承租建築物屋頂回復原狀。未拆除者,視同拋棄該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有權,並由出租機關自行拆除,因該設備拆除所產生之處理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十一、履約保證金:

      依本要點租用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縣管公有房舍屋頂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得規定承租人繳交履約保證金,標租機關得視需要於契約內另訂繳納金額

      及方式。

      契約關係終止或消滅時,承租人如無違約,於承租房舍屋頂回 復原狀交還出租機關後,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

      租約期滿、契約終止、契約解除或因其他原因致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未依契約或出租機關催告期限內回復原狀交還房舍屋頂,出租機關得沒收履約保證

      金,如另受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二、終止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出租機關得逕行終止契約:

      (一)政府實施國家政策、舉辦公共事業或公務需要者。

      (二)使用行為違反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使用行為違反契約者。

      具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ㄧ者,出租機關得終止契約,並沒收已繳之履約保證金。

十三、本府為鼓勵房舍管理機關提供場址設置太陽光電系統,該房舍管理機關得於編列年度預算時,自上年度經營年租金收入之百分之五十編列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使用範圍得包含教育宣導、節能減碳改善工程、公有財產修繕,或其他經房舍管理機關(單位)認為顯有必要者。

十四、房舍管理機關權責業務:

房舍管理機關應於出租機關租賃契約簽訂後善盡監督之職責。發現被占用或有違租賃契約相關規定者,房舍管理機關應立即通報出租機關處理。

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至該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地點巡查,房舍管理機關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本府因辦理教學觀摩或其他因公務所需而使用該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地點,房舍管理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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