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化踢鐵板 分手費胡亂算?綠電業者跳腳

2019-10-15

2019年10月14日 工商時報【呂雪彗、馮建棨╱台北報導】

綠電自由化11月即將上路,為讓綠電業者與台電解除躉售契約,台電訂定「分手費」辦法出爐,決定以當初台電向綠電業躉購費率與手分時平均電價的差價作為分手費。惟最大漏洞是低於平均電價、且愈便宜的綠電付的分手費愈高,引起綠電業者跳腳,認為是懲罰具競爭力的業者,會讓綠電自由化很難跨出第一步。

綠電業者均與台電簽署20年購售電合約,台電已向經濟部提出分手費相關辦法。據悉,躉購費率低於平均電價時,以台電當初向綠電業收購的躉購費率,與分手時平均電價的差價,作為分手費計算基礎,且分手期間年年需付費;但若躉購費率高於平均電價,則台電不收分手費。而平均電價可能每年有變動,經部正思考採用5年或7年加權平均來訂定平均電價。

知情官員說,便宜綠電出走,貴的綠電留下來,可能會造成平均電價上漲,為兼顧全民利益,設計出走綠電業者需付分手費。惟據估算,綠電業出走,對平均電價每度上漲影響應不到一分。

不過,這項辦法最大漏洞是,低於平均電價的綠電出走,愈有競爭力、愈便宜的綠電,分手費付得愈多,綠電業大呼不合理。舉例來說,2008年若台電以躉購費率2.6元收購,手分時平均電價2.7元,業者需付分手費0.1元給台電;但若當年躉購費率以2.3元收購,要補給台電0.4元,意味躉購費率愈低愈有競爭力業者,負擔反而愈重。

較具競爭優勢的綠電業普遍認為,便宜綠電出走對平均電價影響微乎其微,不應以「全民」為藉口,收很高的分手費、且年年收取,這是一種懲罰性制度,有違綠電自由化的政策美意。

「顧了公平,卻忽略競爭力。」知情人士坦言,目前分手費機制確有漏洞,但台電因應綠電併網,投資電網及調度成本,若完全不收費,擔心監察院糾彈,會被指責圖利綠電業者,也會影響經營績效。目前分手費將考量三大問題,一、如何避免對競爭優勢的綠電業形成懲罰;二、替代(迴避)成本應納入考慮,例如台積電等大戶向便宜綠電購買一度電,就少向台電買一度,台電燃料成本有下降空間;三、綠電業付給台電的「轉供」費用可考慮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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