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公民李翰林:以環境社會檢核 讓光電放對地方

2019-10-29

2019/10/28 蘋果即時 李翰林/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

為了推動能源轉型,政府積極推動太陽光電設置,除了在工廠、禽舍及住家上的屋頂型光電外,架設在廢鹽田、水庫與魚塭的地面型光電,也是另一個發展重點。自去年開始,許多地面型光電的爭議案例頻傳,包括桃園埤塘、嘉義布袋滯洪池、台東知本濕地與台南七股魚電共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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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的焦點包括衝擊養殖租戶的權益、原住民主權,以及選擇的區位可能會限縮野生動物的生存空間,像是西南沿海有許多魚塭與滯洪池,這些地方雖然不是位於國家重要濕地或法定保護區,但卻是許多保育類動物及候鳥的重要覓食繁殖區的「生態熱點」。

地面型光電爭議原因在於:經濟部能源局、水利會、農委會、地方政府等各機關各自為政、缺乏整體規劃,例如嘉義布袋滯洪池案場是由嘉義縣政府提出,旁邊就是經濟部能源局鹽田光電案場,這兩個機關各自為政,沒有整體衡量環境生態的衝擊影響,共同提出棲地補償方案及協調施工時間,審查過程中也沒有設計足夠的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程序,共同發現並解決問題,才導致爭議的發生。

由歐洲的過往經驗來看,如果事前有整體的「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衡量環境承載力來篩選出適當地點,並輔以配套方案。生態、農業與綠能不必然會相互衝突,反而可能達到共善三贏的結果。

因此,我們主張行政院應主動整合各相關機關,在光電專區的規劃設計時,借鏡歐洲經驗,對於已開發、規劃中及潛在的光電案場,彙整官方與民間手上的環境及社會相關文獻及調查資料,進行地理資訊的對接疊圖,繪出區域內的生物熱點及盤點重要課題。

接著,邀集民間社團及利害關係人舉行會議,確認收集到的資訊與課題是否有遺漏,在此基礎上,檢視專區規劃是否有找到適當的區位,迴避縮小對於生態與社區的衝擊,思考有沒有減輕或補償的可能配套方案。

對的事,要用對的方法,藉由「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引導地面型光電可以「放對地方」。這些基礎資料和配套方案,也可以作為內政部審查土地變更,農委會光電專區劃設審查的重要依據,真正協助解決問題;同時,透過資訊公開及社區與公民參與程序的導入,來減少社會誤解與居民憂慮,讓台灣的地面型光電找到一條與環境生態、農漁產業、社區發展共榮的道路。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1028/1655264/?fbclid=IwAR2wE73sYCtguwPbyM0F_LmWGOVwZzIesIbMGdZW9W47zOTB27oMGdYFhuI

地面型PV 設置相關法規,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用地規範,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逕為許可,須經許可,不得設置,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特定專用區,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山坡地開發,住宅區,商業區,乙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特種工業區,保護區,農業區,再生能源,建蔽率限制,原住民保留地,依水利法,河川管理機關,畜牧設施者,不利耕作專區,漁電共生,排水圳路,鹽業用地,國有林地,陽光電城2.0計畫,五大屋頂型,陽光屋頂,陽光公舍,陽光社區,綠色廠房、農業大棚,,水域空間,垃圾掩埋場,綠能用地,綠能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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