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後再生能源交易市場趨勢

2019-12-27

2019-12-25經濟日報 陳文正、林文棟

今年5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賦予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義務。目前能源局初步規劃,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的用電大戶必須裝設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此外包含GoogleApple等大型企業加入的100%再生能源倡議組織(RE100),也帶動國內產業鏈購買使用再生能源的需求。然而當再生能源併入電網後,使用者如何證明購買的電力為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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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於20168月決議推動建構台灣再生能源憑證(T-REC)機制,指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衡量綠電品質與數量的第三方公正查驗證單位,包含驗證(certify)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查證(verify)其發出電量,以證明使用者自電網取得的電力為再生能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推動再生能源憑證制度發展,自106年10月27日公告「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並於108年9 月19日預告修正為「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憑證一張以1千度電為單位。T-REC已經獲得RE100、碳揭露專案(CDP)評比等承認,取得T-REC的用電大戶可用於溫室氣體盤查外,在國際上也有助於爭取綠色供應鏈的訂單。

未來將由標準局國家憑證中心建立再生能源憑證交易媒合平台,買賣雙方需先在憑證中心平台取得帳號,避免憑證買空賣空。再生能源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取得之憑證可以電證合一(Bundled)或電證分離(Unbundled)兩種模式進行交易。《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明訂用電大戶應以電證合一模式購買一定額度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由用戶與綠能業者採直供、轉供方式簽署購售電合約;電證分離適用於小型企業,當綠能業者將憑證出售時,產生之電力將不再被視為綠電。

不論以電證合一或電證分離模式進行交易,賣方需負擔相關的規費及稅賦如下:

依據KPMG的觀察,隨著政府對於再生能源躉售電價的逐年調降,將促使綠能業者開始尋求除了台電以外、其他用電大戶直接簽署購售電合約的可能性,在這樣的趨勢推動下,綠電以及再生能源憑證的交易規模亦將逐年成長,並期望能與國際市場接軌。

(本文作者為KPMG安侯建業綠能產業服務團隊主持人陳文正、協理林文棟)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722/424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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