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 受理申請-台東縣再生能源設備認定

2020-01-14

更生日報 記者蕭道田/報導
經濟部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完成並公布修正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https://reurl.cc/4gDaKL),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表示,自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如欲申請本縣轄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者)認定及查核相關作業,將由縣府受理申請相關申請流程及表單下載可至「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作業計畫-申請設置(https://reurl.cc/albezQ)」查詢或電洽縣府財政與經濟發展處工商管理科○八九三二六一四一分機三四○。
臺東縣政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表示,我國大量仰賴進口能源,因此長期並積極推動能源管理工作,以追求經濟發展、環境保護與能源安全三贏的目標。針對創能領域,我國於九十九年四月三十首次訂定發布「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期間因應國際情勢和技術沿革而多次修正,最新版本於十二月十八日完成並公布。
財經處指出,本次修正重點為擴大地方辦理、完善行政作業、提升用電安全,及綠能永續環保。以下分別列舉部分修正項目,供關心此一議題之各界工商團體與民眾參考。
一、擴大地方辦理:原裝置容量未達五百瓩由縣市政府辦理,提升至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應依電業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 完善行政作業:例如增訂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聲明書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以及增訂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業務之聯繫溝通機制與管考措施,(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等。
三、 提升用電安全: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未達一百瓩者,需另由「太陽光電設置乙級技術士」簽章,並檢附太陽光電設置乙級技術士證照影本(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申請表)。
四、 綠能永續環保:增訂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對象、收取方式及未予繳納之法律效果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縣府為響應中央政策,積極籌設「臺東縣政府綠能推動辦公室」,預計於一九年二月正式成立並架設「臺東縣再生能源網」提供民眾查詢本縣再生能源相關最新資訊、相關表單下載專區等便民服務。

http://www.ksnews.com.tw/index.php/news/contents_page/0001335899?fbclid=IwAR1ZiXbPmc0jyhLhPwv2frl2La6PacPlDjxScJfBtkg-rgGzjKclx4wkOzE

5,000瓩,再生能源條例,用電大戶條款,用電契約容量,台電簽定契約容量,10%電裝置容量,500瓩綠電,再生能源條例子法,五年緩衝期完,獎勵機制,用電量,太陽光電,自發自用,再生能源義務,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再生能源倡議組織,RE100,購買使用再生能源,電網,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台灣再生能源憑證(T-REC,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碳揭露專案(CDP)評比,綠色供應鏈,電證合一,電證分離,每度4.06元,使用綠電,設置綠電設備,購買綠電憑證,繳納代金,經濟部能源局,設置再生能源設,儲能裝置,購買再生能源憑證,躉購費率,綠電自發自用,屋頂租給太陽光電業者,出租閒置空間,設置太陽光電,承租業者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