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設施申辦附屬綠能賣電 實際轉作工廠使用有被取消賣電風險

2020-01-31

農業委員會積極推廣農業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惟部分農業設施已轉作工廠使用仍獲躉購電能補助;又迄未研訂畜牧場光電租約範本,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加強查察農業設施農用情形,並訂定契約範本,以兼顧農業生產與綠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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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下稱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積極推廣農業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惟有部分農業設施已轉作工廠使用,仍續獲躉購電能補助;又迄未研訂畜牧設施屋頂結合綠能設施定型化契約範本等情事,經函請研謀改善。農委會已函請相關市縣政府加強查察農業設施農用情形,及研訂「畜牧場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契約書範本」(下稱畜牧場光電租約範本),以兼顧農業生產與綠能發展。

農委會於民國(下同)106 年 6 月 28 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明訂綠能設施申請類型及程序,以「農業為主、光電為輔」原則,積極配合推動我國能源政策。該會 102 106 年度核定全國各市縣農業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合計 3,569 件,經教育農林審計處於 107 4 月運用地理資訊系統(GIS)查核發現,已轉作工廠使用者有 58件,其中有 53 件仍獲躉購電能補助;又農委會迄未研訂畜牧場光電租約範本,經於 107 5 23 日函請該會研謀改善。

嗣經教育農林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農委會已函請相關市縣政府加強查察附屬綠能設施之農業設施農用情形,對於廢止容許使用者,應即通報經濟部能源局停止躉購其電能;該會並於 107 6 11 日訂定畜牧場光電租約範本,以維護申設民眾與能源業者權益,並兼顧農業生產與綠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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