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大戶條款來了 300家企業裝設10%再生能源 五年內完成

2020-03-03

2020年02月27日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陳文姿報導

2019年中《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訂下用電大戶須設置一定比例再生能源的條款。昨(26日)能源局確定用電大戶草案,待行政院公報系統作業,預計今天下午或週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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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大戶以台電契約容量5000瓩為門檻,須在五年內建置契約容量的10%、相當於裝置容量500瓩的綠電。如無法裝設,仍可以儲能、購買再生能源憑證、繳納代金等方式代替。能源局預估,全部裝設綠電的話,可創造1.05GW的裝置容量。

受影響用電戶預計有506戶。不過由於一家公司可能有數個用電戶,實際受影響的企業約300多家,以石化、鋼鐵、半導體、電子等產業為主。

能源局局長游振偉說明,預告期間各界仍可表達意見,最快4月才會正式公告。公告五年後完成執行,提前完成者享有減少義務量的優惠。

設置綠電、儲能、憑證、代金 可四選一

用電大戶將以與台電簽訂契約容量5000瓩為門檻,符合用電大戶條件的用電戶,須在五年內建置契約容量10%的綠電。提前一年完成義務量降為9%,提前二年降至8%。

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業者不一定要裝設再生能源,可以另三種方式代替。能源局組長陳崇憲表示,購買憑證需買量是義務量 × 2500度;儲能則要滿足義務量 × 2小時;代金則是公布計算公式。

陳解釋,代金公式是參考前年度再生能源銷售度數換算。目前算出來約4.06元,由於是五年後上路,屆時的代金還會變動。

爭議議題拖延  光電業者持續溝通 

用電大戶條例原定去年底上路,卻一路拖到今年。游振偉解釋,是因為大家還不了解怎麼做,所以能源局在全台辦了七場說明會與各界溝通。

由於部分工業廠房屋頂都已租給光電業者發電,並簽訂合約。陳崇憲解釋,這部分還是可以繼續,由用電大戶另外找新的場所蓋。另外也可從已設置的容量其中部分轉為自發自用,以符合義務量的要求。

有光電業者對再生能源憑證的轉換公式表達不滿。太陽光電年發電量約1250度、陸域風電年發電量2500度、離岸風電年發電量3750度。在計算再生能源憑證的公式上,能源局採三者的平均值,也就是2500度,作為「所有」再生能源轉換電力的依據,最吃虧的就是太陽光電。

對此,陳崇憲解釋,比起陸域跟離岸風電,光電設置相對簡單,快速。在綠電義務量的四種方式中,光電業者盡量以設置綠電的方式進行,會較有利。

https://e-info.org.tw/node/22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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