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綠能 雲林縣府:有三不三要原則

2020-03-17

2020-03-13  自由時報〔記者詹士弘/雲林報導〕

雲林縣議會針對雲林陸上風力發電發展可能的低頻擾民感到憂慮,副議長蘇俊豪、議員蔡孟真、許志豪、林深、廖郁賢今天在縣議會接見30名陳情民眾,並向縣府遞送陳情書,由建設處長李俊興及農業處長魏勝德代表接收,建請縣府與中央相關單位擬修法進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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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興表示,縣府主張綠能開發要符合地方需求,促進產業升級,兼具環境保護,已於3月11日簽核「雲林縣推動綠能政策之指導原則」,建立審查機制及程序,嚴格把關綠能設施,並尊重民意及保護縣民健康安全。

李俊興指出,雲林縣綠能政策指導有三不三要原則,要不影響農漁業發展,不影響觀光產業及環境發展,不違反國土計畫相關目標及規範;要產業發展及地盡其利,要尊重民意及保護縣民,要充分就業及繁榮地方。

李俊興強調,籌設風力發電廠或擴建風力發電機組,業者應考量安全性及適當性,風力發電機組所發出聲音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縣府將與經濟部能源局協商共同努力研擬解決方案,參考其他縣市做法,保護縣民安全;雲林縣不反對綠能發電,但要一地兩用、地盡其利,增加土地產值,創造地方繁榮,達成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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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型PV 設置相關法規,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用地規範,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逕為許可,須經許可,不得設置,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特定專用區,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山坡地開發,住宅區,商業區,乙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特種工業區,保護區,農業區,再生能源,建蔽率限制,原住民保留地,依水利法,河川管理機關,畜牧設施者,不利耕作專區,漁電共生,排水圳路,鹽業用地,國有林地,陽光電城2.0計畫,五大屋頂型,陽光屋頂,陽光公舍,陽光社區,綠色廠房、農業大棚,水域空間,垃圾掩埋場,綠能用地,綠能設施綠能堤防,,養水種電,沼氣發電,洋流發電,水域型太陽能光電,浮動型太陽能光電,滯洪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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