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發展綠能 以縣民健康安全無虞及地方民意為前提-雲林縣不反對綠能發電,但要一地兩用、地盡其利,增加土地產值

2020-03-18

發布單位:新聞處-公共關係科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9.03.13

今(13)日上午副議長蘇俊豪、議員蔡孟真、許志豪、林深、廖郁賢及地方代表等率領沿海陳情民眾約30位於雲林縣議會,針對陸上風機低頻擾民,向縣府遞送陳情書,由建設處長李俊興及農業處長魏勝德代表接收,建請縣府與中央相關單位擬修法進行管制。

縣府發展綠能 以縣民健康安全無虞及地方民意為前提.jpg

建設處長李俊興表示,雲林縣政府主張綠能開發要成為符合地方需求,促進產業升級,兼具環境保護的設施。本府已於109年3月11日簽核「雲林縣推動綠能政策之指導原則」,建立審查機制及程序,綠能設施嚴格把關,尊重民意及保護縣民健康安全。 

李俊興進一步指出:綠能政策指導原則,三不原則:1.不影響農漁業發展,2.不影響觀光產業及環境發展,3.不違反國土計畫相關目標及規範」;三要原則:1.要產業發展及地盡其利,2.要尊重民意及保護縣民,3.要充分就業及繁榮地方。 

陳情內容建議比照德國規定:距離民宅1500公尺上才能設置風力發電設施。高電壓電纜管線鋪設,盡量不要經過村莊部落,以維護鄰近居民基本生活、健康安全保障。本府秉持尊重民意及保護縣民居住安全,依「雲林縣政府核發風力發電業籌設同意函審查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辦理:申請人申請籌設風力發電廠或擴建風力發電機組,應注意事項:1.籌設風力發電廠或擴建風力發電機組應考量安全性及適當性。2.風力發電機組所發出之聲音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李俊興強調,本府將與經濟部能源局協商共同努力研擬解決方案,參考其他縣市做法,保護縣民安全;並重申,雲林縣不反對綠能發電,但要一地兩用、地盡其利,增加土地產值,創造地方繁榮,達成永續發展。

https://www.yun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1244&s=283622

地面型PV 設置相關法規,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用地規範,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逕為許可,須經許可,不得設置,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特定專用區,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山坡地開發,住宅區,商業區,乙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特種工業區,保護區,農業區,再生能源,建蔽率限制,原住民保留地,依水利法,河川管理機關,畜牧設施者,不利耕作專區,漁電共生,排水圳路,鹽業用地,國有林地,陽光電城2.0計畫,五大屋頂型,陽光屋頂,陽光公舍,陽光社區,綠色廠房、農業大棚,水域空間,垃圾掩埋場,綠能用地,綠能設施綠能堤防,,養水種電,沼氣發電,洋流發電,水域型太陽能光電,浮動型太陽能光電,滯洪池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