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漁業署) 有關漁電共生專案之申請設置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面積

2020-03-27

◎ 農授漁字第1080713224

主旨:貴府所詢漁電共生專案之申請設置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面積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8 5 3 日府綠開字第1080150275 號函辦理。

二、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容許辦法)3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農業設施之種類包括綠能設施;依容許辦法第7條規定,申請該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養殖經營結合之綠能設施,亦屬前述農業設施項目之一,其占用面積亦須計算於整體土地內農業設施占用面積之百分之四十內,合先敘明。

三、有關容許辦法第7條第1項農業等生產設施不受百分之四十限制一節,經查其所指農業生產設施、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等不受百分之四十之限制,惟因綠能設施非屬前述之相關生產設施,故其設置面積計算仍應依說明二規定辦理

地面型PV 設置相關法規,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用地規範,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逕為許可,須經許可,不得設置,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特定專用區,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山坡地開發,住宅區,商業區,乙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特種工業區,保護區,農業區,再生能源,建蔽率限制,原住民保留地,依水利法,河川管理機關,畜牧設施者,不利耕作專區,漁電共生,排水圳路,鹽業用地,國有林地,陽光電城2.0計畫,五大屋頂型,陽光屋頂,陽光公舍,陽光社區,綠色廠房、農業大棚,水域空間,垃圾掩埋場,綠能用地,綠能設施綠能堤防,,養水種電,沼氣發電,洋流發電,水域型太陽能光電,浮動型太陽能光電,滯洪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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