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設施附屬綠能設施相關規定--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審查作業流程

2020-03-27

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審查作業流程

01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

後續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照,並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

02取得畜牧場登記證

畜牧場正式營運

保留飼料或幼畜禽進貨資料,或成畜禽出貨資料

03畜牧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同意函

確認在養事實

檢附畜牧場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

會辦能源及建管單位審查

04綠能設施之再生能源設備同意備案

向能源單位辦理

續接「再生能源設備認定流程」

 

 

畜牧綠能容許使用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所稱綠能設施,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前項綠能設施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於農業用地:

結合農業經營。

減緩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農業用地地層持續下陷。

避免受污染農業用地生產或經營特定農產物,影響食品安全。

 

畜牧設施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依規定,向本局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前項申請應檢附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並經本局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符合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始得依規定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畜牧場申請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係依據農委會104212日農企字第1040012074號函及107323日農企字第 1070012379A 號令修正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畜牧設施係因應畜牧生產及經營而存在,依規定須先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並依畜牧法相關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

除書面審查外並辦理現地會勘,其原有設施是否做畜牧設施使用,會勘後經簽會本府經發局及工務局等相關單位均符合該管規定後核發同意函,俾利農民續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再生能源主管機關申請發電設備同意備案。

承租工廠,工業建築,倉庫,物流中心,農業建築,集貨場,合作農場,生產合作社,產銷班,農業設施,養豬場,養雞場,養鴨場,養鵝場,養牛場,養菌場,菇寮,廠房,農舍,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療養院,老人安養中心,長照中心,照護中心,加油站,補習班,駕訓班,冷凍廠,學校屋頂,公有屋頂,合法大面積屋頂,隔熱,降溫,太陽能發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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