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大戶條款認定 有變數

2020-06-14

2020-06-12 聯合報 / 記者林于蘅/台北報導再生能源

「用電大戶條款」草案四月預告期滿,但各界意見難以聚焦,至今仍遲未上路,經濟部能源局昨召開產業研商座談,初步提出四大方向,加入草案修正討論。其中,規畫納入「二年檢討適用對象條款」,未來誰會被認定為用電大戶,還有變數。

美國商會前天發表「二台灣白皮書」,建議台灣政府將「用電大戶條款」公告後延後二年實施;儘管有綠能業者盼盡快上路,經濟部能源局坦言,此案各界意見難聚焦,企業與非營利團體對於要求契約容量五千瓩以上用電大戶、須在五年內建置契約容量百分之十的綠電,各有不同意見。

經預告期間意見蒐集彙整,能源局指出,草案將維持「適用對象不變、緩衝期維持五年」之原則,但將有四項調整重點:一、維持契約容量五千KW以上之電力用戶,但於法規加入二年檢討適用對象條款。二、維持五年緩衝期,但訂定分年目標,例如三年內完成百分之五十,五年完成百分之一百。

三、針對法規上路前已經設置綠能的用電大戶,其義務量可享折扣。能源局說明,針對用電場所屋頂既有設置或出租之案例,得以其裝置容量扣抵義務量,最高可抵百分之二十;折抵後,還可適用三年內義務量再打八折、四年內義務量再打九折等早鳥優惠。四、將按照各類再生能源容量因數,分別計算購買綠電額度。

能源局強調,維持用電大戶門檻為契約容量五千KW以上之電力用戶,主因此舉影響戶數較少,約五六戶、也就是三百家企業,但其涵蓋全國總電力售電量占比高達百分之四十九點六,估計未來再生能源設置義務量可達一GW,故維持原標準,作為「優先推動」對象,建立示範案例後,再於二年內檢討適用對象是否擴大。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4630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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