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大戶認定還有疑義 經部提「四大方向」

2020-06-14

2020-06-12經濟日報 記者林于蘅/台北報導

「用電大戶條款」草案在4月時預告已期滿,但因針對各界意見難以聚焦,至今仍遲未上路,經濟部能源局昨(11)日召開產業研商座談,初步提出四大方向,加入草案修正討論。其中,規劃納入「二年檢討適用對象條款」,也就是說,未來誰會被認定為用電大戶,還有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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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美國商會10日發表「2020台灣白皮書」,建議台灣政府將「用電大戶條款」公告後延後二年實施;然亦有綠能業者盼儘早上路。經濟部能源局坦言,此案各界意見難以聚焦,企業與NGO團體對於要求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用電大戶須在五年內建置契約容量10%的綠電,有不同意見。

經預告期間的意見蒐集彙整,能源局指出,草案將維持「適用對象不變、緩衝期維持五年」原則,但將有四項調整重點:一、維持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的電力用戶,但於法規加入二年檢討適用對象條款。二、維持五年緩衝期,但訂定分年目標,例如三年內完成50%,五年完成100%。

三、針對法規上路前已經設置綠能的用電大戶,其義務量可享折扣。能源局說明,針對用電場所屋頂已設置或出租的案例,得以其裝置容量扣抵義務量,最高可抵20%;折抵後,還可適用三年內義務量再打八折、四年內義務量再打九折等早鳥優惠。

四、將按照各類再生能源容量因數,分別計算購買綠電額度,例如,太陽光電1,250度,相當於陸域風電2,500度、離岸風電3,750度。能源局表示,此舉為呼應各界建議,考量各類再生能源容量因素差異,以綠電額度參數回歸所選購的再生能源類別計算;將再蒐集各界意見,並與地方政府協商,調處競合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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