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作太陽光電使用有限制 兩公頃以下不同意變更 兩公頃以上農地變更須由農委會同意

2020-08-16

記者陳盈貞/報導
農委會為維護整體農業經營環境及糧食安全存量,以往農地變更作為太陽光電使用的規定已修正從嚴把關,限制兩公頃以下農地不同意變更作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臺東縣府提醒民眾應瞭解相關權益。
臺東縣府地政處統計,近兩年在臺東縣非都市農牧用地申請作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案件,零星加總面積計約二十二公頃,因在農地上零星個案申請種電情形日益增加,造成農業經營環境畸零破碎,並影響臺東縣整體景觀。
為正確有效引導太陽光電設施的土地空間配置,農委會已適時調整不利農業經營區域,包含地層下陷不利農業經營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的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等空間可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平衡農業及再生能源發展。此外,農委會近期已修正農地變更使用相關審查規定,限制兩公頃以下農地不同意變更作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兩公頃以上農地變更須由農委會同意。地政處提醒民眾,農地農用才能享有農保、稅務減免及相關農業補助,如果有業者主動遊說農地種電時,為避免衍生糾紛,應瞭解自身權益及相關規定後再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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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型PV 設置相關法規,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用地規範,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逕為許可,須經許可,不得設置,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特定專用區,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山坡地開發,住宅區,商業區,乙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特種工業區,保護區,農業區,再生能源,建蔽率限制,原住民保留地,依水利法,河川管理機關,畜牧設施者,不利耕作專區,漁電共生,排水圳路,鹽業用地,國有林地,陽光電城2.0計畫,五大屋頂型,陽光屋頂,陽光公舍,陽光社區,綠色廠房、農業大棚,水域空間,垃圾掩埋場,綠能用地,綠能設施綠能堤防,,養水種電,沼氣發電,洋流發電,水域型太陽能光電,浮動型太陽能光電,滯洪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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