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談綠電交易採類似股票交易模式

2020-08-24

2020-08-22  張萬子

政府為何要求契約容量五○○○KW以上的用電大戶才需購買十%綠電,而非八○○KW以上呢?主要的原因是若要求八○○KW以上用電戶也須購買,供不應求的現象會越嚴重。

前不久,沃旭能源的彰化離岸風電案場,原本賣給台電的躉售價每度約只有二.五四八元,轉賣給台積電,其餘每度五塊多的案場賣給台電,猜測主要原因就是目前綠電交易的模式設計不良,台積想買綠電,政府卻無法提供足夠數量的合理價位綠電,只好讓台電把良緣美眷送走。交易模式的成功與否牽涉千百億的利益,需要更精細的設計。

電證合一的綠電交易媒合可能再幾個月就會在綠電交易平台上架,可望對活絡綠電交易有所幫助,但效果如何仍然有待時間驗證。

綠電要在平台上尋求交易媒合需經過很多程序,賣方先要提出憑證申請及繳交評鑑費,通過查核後核發綠電憑證;買方需繳納保證金方可參加競標;媒合成功後買賣雙方須進行簽約程序,之後賣方須提出憑證讓與申請。合約生效後可能還有金流的問題要處理,合約終止時媒合程序又要重來一次。我想很多人看到這樣的流程會望而卻步,除非是躉購價與媒合成交價有較大的差距,才有吸引力。

雖然發電業者可以把綠電交給再生能源售電業者出售,但再生能源售電業者的介入會墊高成本,對發電業者及購電廠商都不利,經由再生能源售電業者賣出的綠電越多,表示這套交易模式越不友善。

股票買賣模式不需繳交保證金,自動辦理交割、股利發放也是自動轉帳,綠電交易為何不能採取相似的模式?達到買賣雙方只需在平台下單、雙方無須簽約、自動做憑證讓與、售電金額自動轉帳。

若成為綠電交易平台會員就已經同意遵守各項規則,違約有相關法條可處理,媒合成功後的相關手續似乎是多餘的。發電的產生為逐日進行,電費也是按月支付,即便有違規所造成的損害也非常有限。

建議政府,發電業者提出憑證申請時無需繳交評鑑費,待媒合成功後再繳交,躉購解約時台電也不要收取解約相關費用,讓躉購與轉供之間的切換無縫接軌,來去自如,如此就可提高發電業者在平台售電的意願,大幅提高綠電供給量。

當綠電供給充足時,就可要求八○○KW以上用電戶即須購買綠電,甚至可再降低須購買綠電的契約容量。用電戶綠電買得越多,台電的平均發電成本就越低。

(作者為退休副教授,能源公司負責人)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94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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