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大戶緩衝期 工總盼延長

2020-09-02

2020-08-31  聯合報 記者黃有容/台北報導

經濟部能源局廿六日預告「用電大戶」條款,適用對象門檻、綠電設置緩衝期五年不變,但...

經濟部能源局廿六日預告「用電大戶」條款,適用對象門檻、綠電設置緩衝期五年皆不變,但增加兩年檢討期與分年目標。不過,在預告前一日,工總發表「二○二○年工總白皮書」,直指去年提出相關建議但「滿意度為零」,也再次提建言希望緩衝期應延長到七至十年,以避免市場不當哄抬綠電或設備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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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用電大戶」條款預計九月底完成預告,最快十一月走完法制程序。根據草案內容,須建置並使用再生能源的用電大戶五千瓩門檻不變,但新增「每兩年檢討適用對象」,並以義務契約容量的百分之十作為設置標準;緩衝期仍維持五年,並新訂分年目標;同時,在法規上路前已經設置綠電者,義務量享有折扣。

此草案雖略有放寬,但與業界期待仍有落差。據工總調查,去年白皮書中曾提出建言,透過法令強制要求用電大戶負擔巨額的綠電投資並不合理,能源轉型既然是國家政策,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推動並統籌規劃。不過這項建言卻未獲得讓業界滿意的回應,「滿意」比率為零,「不滿意」高達五成,「尚可」五成。

同時,「二○二○年工總白皮書」指出,台灣每年有百分之九十八的能源消費量來自進口,二○二五年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等不穩定電力總裝置容量將高達二七○○萬瓩,將對電力系統穩定造成重大挑戰。且政府正力推動鍋爐使用天然氣政策,但管線鋪設不足造成困擾,建議政府應提出完整的配套與因應措施。

工總也建議,早期已設置再生能源設備的業者,已將發電量躉售給台電,若要求業者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須自發自用,會衍生與台電解除躉售合約問題,政府應出面協助解決;也建議應允許同一用電大戶將設於甲地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多餘額度,移轉給條件較差的乙地電號做為計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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