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鳥棲地等高生態爭議區 不再同意提供設置太陽光電

2020-11-04

2020-11-04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台北即時報導

生態保育團體主張,嘉義、台南地區國有鹽業用地涉及野鳥棲地的生態高敏感區,不宜提供...

特生中心前調查嘉義、台南鹽業用地屬重要野鳥棲息的高生態爭議區,國產署宣布,不再同意提供設置太陽光電,以兼顧生態及經濟發展。先前已同意提供給光電業者設置太陽能光電的國有地,撤銷同意並無息退還已繳保證金;另已提供保育團體認養的國有地,也不同意提供設置太陽光電。

野鳥棲地等高生態爭議區 不再同意提供設置太陽光電.jpg

生態保育團體主張,嘉義、台南地區國有鹽業用地涉及野鳥棲地的生態高敏感區,不宜提供作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使用。

國產署為確認光電業者就嘉義、台南地區提供申請開發案涉生態爭議區的妥適處理方式,主動於109年10月30日邀集中華鳥會等環保團體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特生中心)、經濟部能源局等機關開會研商並作成決議,重要野鳥棲地範圍應予以排除。

國產署說明,國有非公用土地受理光電業者提供申請開發案,若經國產署各分署審查無不得同意提供情形而同意提供申請開發者,僅供申請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籌設或許可,非土地實質同意提供使用。行政院106年5月17日針對能源局及台電公司辦理光電計畫個案商討,決議鹽業用地設置太陽光電計畫須優先排除並保留重要野鳥棲地,屬個案結論。

國產署表示,經審查核發光電業者國有土地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供業者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許可,後續環境影響評估、籌設許可、土地使用變更等,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主管法令審查,若經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於確認國有土地未有擅自占用情事即無息退還保證金,未涉國有土地提供使用情事。

國產署將遵循兼顧生態及經濟發展,並與環保團體共同推展公私協力合作的方式,戮力達成環境永續經營的願景,共創雙贏。未來會將國有土地已核發光電業者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案件,於網站公開土地標示供民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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