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

2020-11-17

一、南投縣政府為執行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規定之審查,特訂定本基準。

二、農業設施興建高度(頂高)及樓層,應依下列基準辦理。但政府辦理或專案輔導農業發展計畫所需農業設施者,不在此限:

﹙一﹚水稻育苗作業室:含管理室、作業場所及器材儲放設施,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5公尺。

﹙二﹚育苗作業室: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5公尺。

﹙三﹚菇類栽培場、菇包製包場或廢菇包處理場: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7公尺。

﹙四﹚溫室:

1.花卉類: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屋頂及外牆應全部透光。但經檢附產業技術服務單位、專家或學者建議或輔導文件者,不在此限。

2.芽菜類: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5公尺。

3.其他: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5公尺。

﹙五﹚網室: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4公尺。

﹙六﹚抽水機房: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3.5公尺。

﹙七﹚乾燥機房: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9公尺。

﹙八﹚碾米機房: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

﹙九﹚農機具室: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3.5公尺。但機型特殊經檢附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十﹚農業資材室: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3.5公尺。

﹙十一﹚集貨及包裝處理場: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

﹙十二﹚冷藏或冷凍庫: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5公尺。

﹙十三﹚自用堆肥舍: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3.5公尺。

﹙十四﹚自產農產品加工室: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5公尺。茶葉加工室,依實際需要,經當地公所、農會及縣政府共同審認者,得興建二層其高度最高不得超過八公尺。

﹙十五﹚消毒室: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3.5公尺。

﹙十六﹚薰蒸室: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3.5公尺。

﹙十七﹚管理室:建造以1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3.5公尺。

本基準未列之其他農業設施,依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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