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大戶條款限期改善通知-臺中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

2020-12-10

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規名稱: 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

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本府公告指定電力用戶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訂之用電契約,其約定最高之用電需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擇本市適當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能、風能或其他綠能、節能設備。

前項指定用電需量及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標準及辦理期程,由經濟發展局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府得公告特定區域內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智慧建築設計技術參考規範,提出智慧建築設計送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於使用前裝設智慧電表。

前項公告應包含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並由都市發展局會商經濟發展局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本市公有或本市轄區內一定規模以上之新建、改建及增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規模分級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二、本府指定特定地區之公有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取得鑽石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行為人、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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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大戶設置太陽光電發電各期公告用電大戶名單/家數

一、業務內容簡介: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22條規定,公告要求800瓩以上之用電大戶,自公告日起3年內完成裝設契約容量10%以上之再生能源或其他節能措施。

二、相關法令: 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

三、各期公告如下:

  (一)5,000瓩以上,於105年6月28日公告,計45家。

  (二)2,000瓩以上,於106年5月4日公告,計100家。

  (三)800瓩以上,於107年2月9日公告,計303家。

  (四)800瓩以上,於108年12月24日公告,計5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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