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登業者轉換為特定工廠登記簡便措施(草案)

2021-03-30

申請特定工廠登記(鼓勵業者在 109 3 20 日起,6 2 日前申請)

一、請檢附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申請書及「工廠是否位於不宜設立工廠之區域」查詢之書面結果,向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申請。

相關表格及應檢附書件,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皆製作了範例,可至網站「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專區」https://www.cto.moea.gov.tw/FactoryMCLA/頁面請業者自行參考填寫,手續簡便。

二、低污染認定基準亦公布於網站「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專區」頁面。

(一) 低污染工廠,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原則上不實地勘查,除必要時地方政府才實地勘查。

(二) 非低污染工廠需由地方主管機關召集中央及地方環境保護、農業等機關組成小組實地勘查認定。

工廠是否位於不宜設立工廠之區域即日起,請所有臨時工廠登記業者,應查詢是否位於公告不宜設立工廠之區域:

一、請至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

https://eland.cpami.gov.tw/seportal查詢,在【應免查範圍查詢】功能免費查詢貴工廠有幾項免查、幾項應查?並將查詢結果列印交地方政府。第一級環境敏感項目若有應查項目,請自行向各主管機關發函免費查復,將查復結果彙整交地方政府;或在上述內政部網站內付費代為查復。

二、公告不宜設立工廠之區域中第 28 項「農產業群聚地區」,請另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網站「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專區」https://www.cto.moea.gov.tw/FactoryMCLA/頁面免費查詢(預計 3 月上線),並將查詢結果列印交地方政府。

三、查詢是否位於地方政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區域,請至各地方政府相關網站上查詢,相關資訊亦會張貼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網站「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專區」頁面。

申請環保相關許可文件展延

一、請臨登廠商應先向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地方主管機關將製發特登,或是出具一份受理證明文件。

二、109 6 2 日前取得特登之業者,以特登向地方環保局申辦各項環保許可展延,環保許可效期依環保法令分別為 3 5 年。

三、109 6 2 日前申請特登但未獲准駁之業者,以地方政府核發之受理證明文件向環保局申辦環保許可展延,環保許可效期至 111 3 19 日止。

四、109 6 3 日後始申請特登之業者,同上仍得持屆時申請時之受理證明文件向環保局申辦環保許可,但環保許可為重新審查而非展延,故請業者勿延誤申請特登時間,以免承擔 6 3 日後無環保許可之空窗期可能遭受處分之風險。

五、如屬於土污法第 9 條之公告事業者,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但其產業類別、運作或營業用地範圍未有變更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環保局申請免採樣檢測。

外籍勞工聘僱相關許可文件展延

一、109 6 2 日前取得特登之業者,以特登向勞動機關辦理續聘外勞。

二、109 6 2 日前申請特登但未獲准駁之業者,可持地方政府核發之受理證明文件向勞動機關申請續聘外勞,許可效期至 111 3 19 日止。

三、109 6 3 日後始申請轉換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因原聘僱外勞許可失效,待業者申請特登後,同上可持受理申請證明文件重新申請聘僱外勞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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