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落日條款 農地工廠合法化最後一塊拼圖 轉特目辦法揭三要件

2021-06-02

2021年06月01日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黃思敏報導

為解決農地工廠問題,《工廠管理輔導法》2019年修正通過後,以「特定工廠登記」取代臨時工廠登記,除了新增的農地工廠即報即拆,2016年5月20日以前的既存農地工廠,則必須在20年的輔導改善期間內,完成土地、建物的合法化。

經濟部陸續公告相關子法,鼓勵業者配合改善,上個月公告最後一部《特定工廠申請更編定為特目審查辦法》草案,是轉型合法化的最後一塊拼圖。

既存農地工廠「特登」轉「特目」 就地合法最後兩階段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上路後,以20年時間輔導總統蔡英文上台前的未登記工廠轉型、搬遷、或就地合法。

在20年落日條款期限內,符合輔導對象的業者須於2022年3月19日「關門大限」以前申請納管、2023年之前提出污染、消防安全等工廠改善計畫,並繳交營運管理金,最遲須於2030年之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簡稱特登)。取得特登後,也只是建物暫時合法,土地仍屬違規使用,因此還須在2040年之前將土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簡稱特目),完成就地合法。

過去臨登工廠時代,將農地變更為可興建工廠的「丁種建築用地」作法遭遇許多困難,導致十年間僅十家臨登工廠轉型合法化。

在「農地工廠輔導2.0」時期,政府仍盼以「全面納管、就地輔導」為目標,根據經濟部上月提出的《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草案(簡稱《轉特目辦法》),當中就有不少新措施,包含取消最小面積的申請限制、降低隔離綠帶留設、提升建蔽率等。

上月的草案線上說明會上,王美花表示,經濟部簡化程序、放寬作法,應儘速在2022年3月19日最後期限前申請納管。他特別呼籲業者,「不要再觀望,否則將會喪失合法化的資格。」

轉特目三大要件 經濟部:非無條件合法

根據草案,特登工廠取得特目的基本條件包含:一、申請前3年內,不得有經環保機關認定、情節重大的環保違規;二、需繳交原本農地當期公告現值之50%作為回饋金(將撥交至農業發展基金),留作地方公共排水設施等用途;三、應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且面積不得低於廠房屋頂的50%

「(該草案)是整個管理與輔導機制的最後一塊拼圖。」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科長李信融受訪時表示。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主任郭坤明表示,農地工廠問題累積多年,不應用一延再延的態度面對,《轉特目辦法》(草案)並非無條件讓違章工廠就地合法,業者仍須在嚴謹的條件與規則下,達到產業發展與周遭環境保護的兩全,「讓工廠有永續經營的方式,多年來的問題才能真正解決。」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蔡佳昇強調,「沒做好改善就不能合法,這絕對是基本底線。」此外,特登工廠取得特目用地後,「該地不應該永遠都是工廠用地」,他認為,本來違法的農地工廠就地合法後,應不得變賣、易主,在歇業後就應回歸農牧用地。

農地工廠多為2公頃以下 轉特目不受最小面積限制

李信融指出,過去非都市土地(農地)上的零星工廠,用地需達5公頃以上才能報編成工業區。但在《轉特目辦法》草案中,沒有最小面積的申請限制,工廠只要取得特登就能申請用地變更,「2公頃以下的(農地)工廠數量最多、分佈最廣,面積小的工廠受惠最多。」

根據《工輔法》第28條之10規定,《轉特目辦法》草案適用對象為5公頃以下已取得特登的工廠,若面積達5公頃以上,則依《產業創新條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工業區」。

5公頃以下還可再細分,面積未達2公頃的特登工廠應擬定「用地計畫」,向地方縣市政府申請核定後,將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特目);面積2公頃以上、未達5公頃的特登工廠,除了用地計畫外還要擬定「開發計畫暨細部計畫」,經申請核定後,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草案還規定如建蔽率由60%提升至70%;不需保留30%公設用地,廠地可全數用於建廠;不必將特定農業區變更為一般農業區即可申請,但農委會劃設之「農產業群聚地區」仍不宜申請。此外,2公頃以下特登工廠與毗鄰農地交界處須設置的隔離綠帶面積為1.5公尺。

草案預告期業者憂回饋金難負擔、鐵皮屋光電板承重問題

受疫情影響,草案說明會改以線上舉辦,網路上討論區有不少留言反應50%回饋金太高,「實在難以負擔」、「原本想申請的廠商都會退縮,或是不願意申請,直接把工廠收起來。」

對此經濟部表示,為符合公平原則,特登工廠繳交的回饋金與變更供其他事業設施使用的標準一致(同為50%,如醫療機構、社會福利等)。而為了減輕業者負擔,經濟部也讓業者可以分四期繳交回饋金,也提供融資貸款,最高可貸8000萬。

此外,轉特目條件之一的太陽光電板,也遭質疑許多特登工廠為鐵皮屋頂,恐怕無法承載太陽光電板的重量,若遇地震、颱風等天災,更可能造成嚴重財損。對此,經濟部表示,若工廠建物經台電或太陽能產業公會,評估認定建物結構特殊、饋線不足、日照不足等因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則免予設置。

https://e-info.org.tw/node/23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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