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農地「種電」 包先生被開徵23萬多贈與稅-地面型太陽能

2021-06-16

包媽媽(化名)103年11月贈與一塊屏東縣的農地給兒子,108年9月,包先生(化名)在這農地種起電來,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還沒有到五年的農地農用列管期限,南區國稅局以103年該農地的土地公告現值為贈與總額,開徵贈與稅。當時贈與人包媽媽已過世,轉對受贈人包先生課稅,開徵23萬多元。

包先生提起訴願,他認為種電是配合政府的綠能政策,不是「故意」不經營農業生產;而且種電面積還不到一成五,更大比例的農地仍做農用,免贈與稅不應全部取消,應按比例原則處理。訴願被財政部駁回,財政部兩點回應,一、免贈與稅獎勵的是農地農用,既然非農用了,當然取消獎勵;二、土地以筆來計算,免稅是整筆免稅,取消免稅也就整筆恢復課稅。

國稅局官員說,類似包先生的案例,可以申請分割農地,把種電的部分分割出去。那麼剩下做農地使用的部分,依然可以維持免稅。

其實包先生嘗試過分割農地,但詢問結果,被地政單位拒絕了。地政單位回覆包先生,包先生受贈農地面積是4,528.28平方公尺,分割後的每筆農地最小面積不得低於2,500平方公尺,包先生的案子無法符合每筆最小面積的規定,所以無法申請分割。

國稅局官員指出,取消贈與稅免稅只能按「筆」處理,既然沒分割,無法一筆變兩筆,那麼同一筆內,有一成五土地不做農業生產使用,視為整筆非農用。「整筆贈與稅免稅取消。」

包媽媽是在103年11月19日將農地贈與給兒子,拿到農地農用證明向南區國稅局申請免稅,南區國稅局發給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提醒包媽媽,會列管五年,五年內農地要繼續農用,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並且包先生不可以轉賣。

就快到五年列管限期,108年9月6日這一天,南區國稅局接獲屏東財稅局的通報,說該農地上設置了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國稅局官員說,農用農地移轉時,依農業發展條例37條,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一旦農地種電,地方稽徵機關和國稅局會動起來,重新核課土增稅和贈與稅。

依規定,要先給包先生限期改善的機會。於是南區國稅局發文,要求包先生於15日內回復繼續做農業使用。包先生申請展延三個月,延至109年2月。逾期仍未改善,南區國稅局取消免稅,開徵贈與稅。

包媽媽於109年4月過世,南區國稅局改向受贈人包先生核課贈與稅。以103年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452萬8,280元為贈與總額,扣除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贈與淨額為232萬8,280元。以贈與淨額乘上10%的贈與稅率,計算出贈與稅23萬2,828元。

官員說,雖然贈與稅晚繳五年,但是類似包先生的案件只核本稅,不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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