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擴展工業申請將毗鄰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事業審查要點

2021-08-03

法規名稱: 興辦工業人擴展工業申請將毗鄰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事業審查要點

中華民國0830506

一、興辦工業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將其非都市毗鄰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興辦工業人依本要點申請將毗鄰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者,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低污染工業(不得擴廠之工業類別及範圍,如附表一)。

(二)附加產值高之重大投資事業。

(三)原設廠用地已按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領有工廠登記證,確有擴廠需要者。

(四)非屬水庫集水區。

(五)應提供申請變更面積百分之三十之土地作為隔離綠帶贈與「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經濟部」。承租土地者,亦同。

(六)非屬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者。

 

附表一:

不得擴廠之工業類別及範圍:

一 金屬冶煉工業:以礦石為原料之金屬冶煉工業,包括煉銅、鋅、鎘、鉛、鋁、鎳、鋼鐵等工業。

二 煉油工業: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

三 石油化學工業:指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烯、芳香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四 紙漿工業:以稻草、蔗渣、木片、樹皮為原料之化學紙漿製造工業(包括嫘縈紙漿)。

五 水泥製造工業:以礦石為原料製造水泥之工業。

六 農藥原體製造工業:指農藥原體合成、製造工業(無合成作業之加工業除外)。

七 煉焦工業:以煤為原料煉製焦炭之工業。

 

三、興辦工業人申請將毗鄰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以一次為限。

四、興辦工業人申請增加之毗鄰土地,不得超過原設廠用地總面積。但捐贈之隔離綠帶不包括在內。

五、興辦工業人依本要點申請將毗鄰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應先檢具左列書件各肆份,向經濟部提出申請:

(一)公司執照及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事業計畫書:詳述原設廠用地位置、範圍、面積及增加土地原因、位置、面積,增加產品及產能,產銷及市場,研究發展計畫,

財務、投資計畫及成本利益分析,擴廠計畫。

(三)污染防治說明書(如附表二)。

經濟部應於三十日內審查認定,通知興辦工業人,並副知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及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

 

附表二:

興辦工業人擴展工業申請將毗鄰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污染

防治說明書

一 興辦工業人名稱:

二 設廠地點:

三 設廠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原設廠用地: 平方公尺,增加用地:

平方公尺)

四 主要產品名稱:

五 使用動力: 瓩

六 每日用水量: 立方公尺

七 廢水處理部分:

(一)每日排放廢水量:

(二)前處理方式及流程:

(三)排放水質:(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其他重金屬等)

(四)廢水排放方式:

八 空氣污染防治部分:

(一)空氣污染物種類:

(二)處理方法:

(三)廢氣排放值:

九 事業廢棄物處理部分:

(一)廢棄物種類及數量:

(二)處理方法:

一0 噪音防治部分:

防治方法:

一一 如有其他污染防治計畫請併檢附。

租購土地興辦工業人: (簽章)

年 月 日

 

六、經經濟部認定屬低污染、附加產值高之重大投資事業,且有擴廠需要之興辦工業人,應檢具經濟部函件、事業計畫書、污染防治說明書及左列書件各捌份,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執照及工廠登記證影本。

(三)原設廠用地及增加土地之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同意書。但使用公有土地者,由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會同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勘察。

(四)鄰近地區土地使用影響之分析。

(五)增加前後之土地清冊。

(六)增加前後地籍圖謄本。

(七)增加前後廠地及鄰近地區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

(八)增加前後建築配置平面圖,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九)捐贈隔離綠帶及代為管理維護同意書。

(十)不得變更作非工業使用及未完成使用前不得轉供他人使用之承諾書。

(十一)隔離綠帶規劃設計圖及施工說明,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

一。

縣(市)政府應自接獲申請書件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就土地座落,使用權取得情形,原設廠用地使用情形初審後,核轉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於三十日內審查核定。

興辦工業人申請變更編定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於審查核定前,應先徵得各該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之同意。

七、興辦工業人申請將毗鄰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發給證明文件,並副知經濟部及相關機關。

前項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為二年,逾期無效。

八、興辦工業人應於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發給證明文件之次日起一年內將其捐贈之綠帶施設完竣,向經濟部申請勘查,並由經濟部會同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土保安用地」,其產權登記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經濟部」,並、農林廳及縣(市)政府實地勘驗合格後,辦理土地分

割變更編定為「國由興辦工業人代為管理維護。

九、興辦工業人擴廠之土地,應自綠帶土地產權登記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經濟部」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要點五經濟部函件、要點七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發給證明文件及要點八經濟部核發之會勘文件,向縣(市)政府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並於完成土地變更編定之次日起一年內辦妥工廠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租賃手續,及按照核定計畫申領建造執照並申報開工。

十、興辦工業人申請增加之毗鄰丁種建築用地,未依核定計畫使用者,撤銷其事業計畫,並通知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恢復為原編定用途;在未按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並領得使用執照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轉供他人使用。

十一、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申請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部份已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者,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依本要點申請增加毗鄰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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