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

2021-09-13

一、本原則所稱太陽光電設施,包含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將太陽能轉換為電能之必要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二、太陽光電設施設置容量達 2MW 者,應依本原則辦理。

三、太陽光電設施之設置,宜優先選定非屬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

四、太陽光電設施辦理景觀審定,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太陽光電設施宜配合等高線與既有地形、地景及相鄰基地之景觀特色,塑造和諧之整體意象。

(二)太陽光電設施之電纜管線宜避免以高架方式設置。

(三)太陽光電設施之排列、造型及配置宜有整體形象之設計,俾形塑整體美質。

(四)基地內各項設施宜減少不必要之燈光照明。

(五)基地內各項設施宜利用景觀改善措施,減低對周邊環境及人文景觀之衝擊。

(六)基地內各項設施之尺度、色彩、材質及陰影效果,宜與相鄰地形地貌結合,並保持既有景觀之特色。

五、太陽光電設施辦理生態審定,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太陽光電設施之基地宜保有原自然生態系,並可進行適當植栽復原及綠化,綠化之植被及樹種以原生物種為原則。

(二)綠化範圍及緩衝綠帶之植栽配置,以不妨礙太陽光電設施產生能源之樹種及植被密度為原則,並以具有景觀維護、緩衝或隔離之效果及避免對基地外環境產生視覺影響。

六、 太陽光電設施之施工作業,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用地主管機關得依設置區位之功能性規劃,於太陽光電設施設置前後,宜實施生態監測調查作業。

(二)應妥善規劃並落實相關工程之環境、安全、衛生防護措施。

(三)太陽光電設施之基地面積逾 30 公頃者,其施工作業宜採分期分區方式進行。

七、 太陽光電設施竣工後,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妥善規劃並落實太陽光電設施之安全防護,遇有緊急情事時應立即處置。

(二)實施太陽光電設施之維護作業時,不得使用清潔劑,避免污染水質與周遭生態環境。

(三)太陽光電設施連結之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其曝露之限制,應依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