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碳費必須有完整配套措施

2021-09-29

為因應及對抗氣候變遷危機,全球已有超過130個國家宣示2050年達成碳中和﹙淨零排放﹚目標,也有許多國家透過碳稅或碳交易制度,提高排碳成本;歐洲議會則於今年3月通過「支持推動『碳邊境調整機制』」決議,即自2023年元旦起,歐盟將針對來自氣候政策較弱國家的進口貨品課徵碳關稅,以解決「碳洩漏(Carbon leakage)」問題,而美國也正在評估實施邊境調整稅(Border Adjustment Tax)的可行性。 

 由於我國出口占GDP比重高達六成,是對外貿易導向國家,同時具有高氣候貿易脆弱性,極有可能成為歐盟及美國課徵碳關稅的目標,所以必須及早因應與布局。 

 國內即有學者曾表示,與其繳交碳關稅給其他國家,不如台灣自己先課徵碳稅/碳費,並用於國內,積極落實減碳,以免國家競爭力遭受嚴重衝擊。台灣民眾黨蔡壁如立委在最近質詢時,也提出是否要將碳稅/碳費納入《氣候變遷法》。為此,行政院環保署乃積極規劃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中,分階段依溫室氣體種類及數量,徵收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相當於碳費﹚。經濟部王美花部長在立法院報告並備詢時,針對環保署擬徵收碳費表示,將排碳對社會與環境衝擊貨幣化,亦即設置碳稅/碳費,促使廠商進行減排行動,將無可避免。 

 雖然有關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的徵收時間、徵收對象、收費費率、計算方式及徵收方式等相關細節,到目前為止尚未具體提出,不過依環保署徵收規劃顯示,碳費徵收對象似乎只有盤查登錄排放量的電力業及製造業,並未包含所有產業;而且其他產業中,也只有年碳排放量超過2.5萬公噸的業者,才須繳交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顯然不符合公平原則。 

 此外,目前淨零排放路徑,包括無碳電力、無碳燃料及負碳技術。其中除了再生能源或核能的無碳電力技術較為成熟,無碳燃料的氫能、生質能,以及負碳技術等都尚未商業化,致在可信賴選項不多的情況下,除了造成業者推動減碳成本增加之外,若業者無實質減碳而僅選擇繳交碳費,根本無益於達成減碳績效。 

 有鑑於溫室氣體減量是國家大事,且徵收碳費攸關產業未來發展至鉅,爰我產業界提出下列建議,籲請政府必須有通盤的考量與配套: 

 一、溫室氣體減量是環境、經濟與社會問題,有關核配額、費率、減免等配套,應會同中央事業目的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且務必符合公平原則,不應有單一對象被碳費與總量重複管制的情形發生。 

 二、徵收碳費前須審慎評估對產業的影響,避免對產業競爭力和民生產生過大衝擊。 

 三、碳費徵收來自於產業,應以協助產業落實節能減碳為優先,加速產業進行結構轉型。

http://www.cnfi.org.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magazine11007-6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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