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松興/碳中和政策應有的思維

2021-10-29

2021-10-29   聯合報 / 陳松興/新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歐盟

歐盟主張,碳邊境調整機制是避免碳洩漏及不公平競爭,未違反世貿規範。出口至歐盟的特定台灣產業將受衝撃,政府計畫實施碳費建立碳交易機制作為因應。也有金管會應成立碳權交易所,接軌國際碳關稅機制的提議。

這反映碳交易機制及證券交易市場的本質差異並未得到充分認知。碳交易是以控管並減低碳排放為目的,交易的碳權來源是政府配發,參與者是特定的碳排放企業或機構,環保署是監管環境的權責機構。股市交易則以上市櫃企業股權為標的,參與者是一般大衆,金管會以保護投資與維護市場秩序作監管目的,兩者並不相同。

碳排放,是人類生產經營活動中排放溫室氣體的過程,是導致全球暖化的主因。碳排放權(碳權)是核證減排量,是碳交易標的。碳權配額總量由政府根據承諾減少的碳排放量來決定,逐步降低至碳中和。碳權來源是政府的配發或拍賣。

碳交易,是把碳權作為商品在交易系統買賣,碳權以每噸二氧化碳為計算單位。納入碳權交易體系的企業每排放一噸溫室氣體,需要有一單位的碳權。交易系統是基於供需的節能減碳政策工具,藉市場功能減少碳排放,降低能耗及促進產業和能源結構調整。

碳交易機制遵循「總量控制和交易」原則,由政府設定、控制總量和碳權分配規則,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在交易市場購買更多配額,或出售多餘配額。政府可以免費分配碳權也可以拍賣。世界目前有十七個碳交易機制,覆蓋全球GDP總量的百分之四十。

世界第一個碳交易市場是歐盟在二○○五年所建,參與者來自歐洲三十個國家,一萬二千多家企業,碳排量占歐盟總排放量的百分之四十五。數據顯示碳交易可以有效實現減碳目標,並引導產業和能源結構優化。中國的碳排放量全球最大,在二一一年提出碳權交易計畫,耗時十年準備及試點後正式運作,首批納入的電力公司年碳排放量超過四十億噸,占全球化石燃料碳排放的七分之一,監管機關為生態環境部。

台灣雖早已起步研究建立碳交易機制,但各項配套基礎與法規建設不足,尚不具可實現性。值得探討的是,碳權交易機制是否需具備商業的可行性?其實,如果碳權交易是基於監測、申報與核查碳排放為目的,準確計算所覆蓋的碳排放量,讓碳交易發揮引導經濟及能源調整的作用,拍賣碳權及碳交易的手續費就可以支應,不必以營利為目的。

https://udn.com/news/story/121739/58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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