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111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

2022-01-12

苗栗縣政府111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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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苗栗縣推動屋頂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每處最高10萬元.png

一、目的: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及企業於本縣合法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願景,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名詞解釋:

(一) 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謂「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二) 設置者: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之申請人,且應為本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三) 設置案場:指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所申請之「設備登記」

三、補助方式:

(一) 申請補助期間:

  1. 自公告起至1111231日止或至經費用罄為止,向本府提出補助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2. 補助期間屆滿前,本府得視補助款餘額,於本府工商發展處網站公告提前終止補助或延長補助期間。

(二) 補助資格:

  1. 本縣轄內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於11111日起至1111231日前取得設備登記者。
  2. 本縣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合法建築物上且其使用執照登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
  3. 同一設置場址(相同地址或經同意備案認定應合併計算者)已向本府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府將不重複補助同一設置者(即為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1案。
  4. 111年苗栗縣推動屋頂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每處最高10萬元 2.jpg

(三) 補助標準:

  1. 設置總設置容量10()以下者每瓩(小數點採無條件捨去法,以下同)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4,000元。
  2. 設置總容量10瓩,且在30()以下者其1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10瓩部分,每瓩補助3,000至多補至30瓩,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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