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產業撤資花蓮 太陽光電也卡關

2022-02-17

記者何國豐/報導

地面型申請約130核准約10縣府表示須召開地方說明會並取得公所支持
由於無法取得鄉鎮公所「支持函」,地熱業者日前宣布撤資花蓮,把資源、技術轉往其他縣市;除了地熱產業,花蓮太陽能申請案超過百件,估計有超過五十件(地面型)處於卡關狀態;地熱業者苦於拿不到鄉鎮公所的「支持函」,業者說,拿到鄉鎮公所的「支持函」,縣府還是不准!縣府觀光處人員尷尬表示,確實很長一段時間沒核准!針對業者取得鄉鎮公所「支持函」,縣府仍然不准,縣府相關人員表示,確有其事,主要是因為其他局處有意見,縣府高層決定不准。
屋頂型光電申請案幾乎都核准
相較於地面型太陽光電請出處處卡關,花蓮縣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申請案迄今核准四百七十四件,總裝置量容兩萬七千兩百四十二點六千瓦,縣府觀光處表示,屋頂型的申請案只要物合法幾乎提出就會核准;地面型申請約一百卅件,核准約十件。(見圖/本報資料照)
至於地面型申請案,觀光處表示,再在生能源政策均配合中央法令辦理,並無在政策面向上排斥地面型太陽光電之情形,縣府係為了考量再生能源產業進入地方,必須讓在地鄉親充分了解、在地公所充分支持,因此要求各業者必須召開地方說明會,同時必須取得鄉鎮公所之支持文件,共創民眾與廠商雙贏的局面。
去年七月廿六日,花蓮縣議會議會也曾召開「太陽光電發電」專案會議,針對中華民國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日前陳情業者共有四十六案因花蓮縣政府「審查停滯」,總設置容量超過三萬五千九百千瓦,邀集縣府建設、農業、地政、環保、觀光與業者面對面溝通尋求解決之道。由於問題涉及中央、縣府及鄉鎮公所,專案召集人莊枝財議員裁示,請縣府儘速制定自治條例,在自治條例未訂定前,請縣府輔導業者儘速取得合法使用權。
公會理事長蔡宗融表示,自一零八年至一百一十年為止,花蓮兩公頃以下太陽光電興辦計畫,實際通過審查核准的案件僅十件以下,且多半於一零九年初開始便毫無進展,兩公頃以上的大型開發案亦多半停擺。究因區分第一、已取得縣府同意之興辦計畫,但不予辦理土地變更編定,第二、縣府要求提供法規外相關文件,有窒礙難行之處,以及第三、業者出具所有縣府要求之額外文件,但仍不予同意等三大類,經縣府觀光處、農業處及地政處釋疑,仍舊無法明確說明業者如何改正。
建議制訂太陽光電自治條例
議員黃振富也表示,建議縣府制訂花蓮縣有關太陽光電自治條例,以工具型的條例來作解決;黃馨議員認為,縣府指導方向不夠明確,業者窒礙難行部分無法獲得解決。張懷文議員則表示,除依法行政、說明清楚外,需保障地主權益,程序亦須公開透明。笛布斯‧顗賚認為,應該針對業者的疑慮來去改善做出屬於花蓮縣內的配套辦法。
觀光處長張志翔於會中表示,花蓮縣再生能源政策均配合中央法令辦理,並無在政策面向上排斥地面型太陽光電之情形,縣府係為了考量再生能源產業進入地方,必須讓在地鄉親充分了解、在地公所充分支持,因此要求各業者必須召開地方說明會,同時必須取得鄉鎮公所之支持文件,共創民眾與廠商雙贏的局面。至於議會專案會議表示欲研擬本縣再生能源自治條例部分,縣府基於依法行政原則,會配合議會的立法期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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