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2022-02-25

土地使用計畫  應以特定工廠登記廠地範圍內土地規劃,且符合下列規定:

  • 申請範圍土地與相鄰農業用地應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
  • 相鄰之農業用地為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廠地範圍,於相鄰處得免留設

二、得使用毗連土地至多一點五公尺範圍內土地規劃為隔離綠帶,視同廠地面積納入申請範圍,其使用地編定方式如下:

三、用地計畫書規劃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70%容積率不得超過180% 

用地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裝置發電設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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