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登記廠商進行地目變更將農業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時需繳交回饋金

2022-03-22

用地計畫應繳交之回饋金按申請用地變更使用總面積,依用地計畫核定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五十計算。但用地計畫核定範圍內,曾依森林法相關法規繳交回饋金者,就已繳交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數額得予扣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繳之回饋金,應撥交予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

申請人應繳交之回饋金應於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全數繳交,或於辦理工廠登記前分期繳交,其分期繳交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繳交應繳金額之四分之一。

二、第二期:用地計畫或開發許可核定後一年內繳交應繳金額之四分之一。

三、第三期:用地計畫或開發許可核定後二年內繳交應繳金額之四分之一。

四、第四期:辦理工廠登記前全數繳交完畢。

分期繳交回饋金時,申請人應以用地計畫申請範圍內全部土地作為擔保,如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併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予直轄市、縣(市),經登記完畢,檢具土地登記謄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繳交第一期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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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委會回覆說明:特定工廠用地變更適用之回饋金基準,行政院已確定政策方向,即繳交之回饋金,應與變更供其他事業設施使用之標準一致 (50%,如醫療機構、社會福利等),以符合公平原則, 但得分期繳納及提供融資貸款,以紓解工廠資金調 度壓力,且縣市政府收取之回饋金將運用於公共排 水設施相關改善事宜,以利維護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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