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屋頂鋪設太陽能板設置規劃 考量隔離綠帶 太陽能遮陰狀況

2022-04-09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 6

一、申請範圍土地與相鄰農業用地應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但相鄰之農業用地為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廠地範圍,於相鄰處得免留設:

(一)申請面積未達二公頃者,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至少一點五公尺且面積不少於申請面積百分之三十

(二)申請面積二公頃以上未達五公頃者,隔離綠帶或設施留設依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二、用地計畫書規劃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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