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第 5 條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2022-05-05

特定工廠用地計畫書應包括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應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裝置發電設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但因饋線不足、日照不足、建物結構特殊等因素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能產業公(協)會評估無法裝置之書面意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免予設置

特定工廠太陽能 屋頂型太陽能設計 太陽能公會 無法設置太陽能書面意見 饋線不足 日照不足 建物有遮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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