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工廠彈性放寬 宗教用地取得應否也變通?

2022-05-16

2022/05/10 林清汶/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行政院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目前正由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議中。依該條例草案的規定,已登記而具有法人格的宗教團體,以及未登記但已辦理籌建的寺廟,原則上均得就得就登記於「自然人」名下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倘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就該不動產所有權歸屬有異見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又就尚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宗教團體不得承受耕地,得辦理「限制登記」,原則上禁止所有權移轉,且不得設定「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

本條例對於解決早期部分宮廟借名登記制,可以節省稅負,進而保護宗教團體財產權上發揮一定效益,至為得宜。然而,對於宗教團體卻不得承受耕地,值得深思檢討。

最近政府為解決農地工廠問題,《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2016年5月20日以前的既存農地工廠在20年可完成土地、建物的合法化,惟業者須於2022年3月19日以前申請納管。從經濟發展觀之,農地上之工廠本是營利事業,政府卻大可以彈性放寬並輔導合法化;而宗教是公益事業,可以淨化人性、改善社會風氣、防制犯罪等諸多功能,特以當前疫情肆孽,宗教提供了人性歸宿。

從歷史觀之,台灣目前有很多宗教寺廟由於用地取得困難,且法制欠缺完備,早期興建於山坡地上或農地、原住民地等經常可見;百年寺廟當時並無《建築法》可依循。而新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對於建築用地又更嚴加緊縮管制,如此宗教寺廟用地豈不永遠無法解禁放寬成為建築用地?法律上永遠陷於「妾身未明」狀態?讓信徒經年累月膜拜之宗教寺廟聖地蒙羞至極,至為不宜。美國數十多年對於宗教土地使用的憲法保障,儘管部分洲政府有稅收、不同種族對信仰紛歧、信仰上的認之差異;但聯邦法院對於宗教土地遭受不合理的管制,亦均採取從寬審查。聯合國公民與政治國際公約第18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對於宗教信仰自由與保障均有明白揭櫫。

為此,政府應權衡世界潮流趨勢,在法制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對早期宗教宮廟建築物用地,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應有積極與彈性變通法制策略,上述暫行條例應有效合理解決困境。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曾宣告2019年之監督寺廟條例違憲,迄今又無其他相關宗教法制訂定;2018年跨黨派立委提出《宗教基本法》,期待政府應展現發揚宗教事業誠意,加速完成制定。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20510/WLAWRQUMMBCADIM5IMGGGKBGMY/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