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農地設置地面型太陽能光電系統-無須地目變更/享20年投資收入(租金收入)

2022-12-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訂定「受汙染土地改善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審查作業原則」,限定1063月底以前列管的汙染農地才具備申請資格,避免有故意汙染農地來種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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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板設施的設置採用環境友善、對農地影響低的工法,並以維持原地目不得變更、保障使用期滿後農地可持續農業使用為前提。

污染農地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依目前法規不需進行農地地目變更(無須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20年光電設置期間不僅可以復育汙染農地且能讓地主擁有穩定發電收入(農地出租租金收入)

又可協同光電業者共同復育污染農地,加上規劃20年期的土地復土,污染農地結合種電不僅創造多贏局面並可符合國家綠能政策,確實是目前地面型電廠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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