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屋頂光電入法案例綜整--新建物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

2023-07-13

台北市- 《台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40 條,針對為達節能減碳及創能之老舊建築物翻新改造,以及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及分散式儲能系統,予以獎勵或補助

新北市- 《新北市氣候變遷因應行動自治條例》(草案)

30 條,為推動再生能源、氫能產業發展與碳捕存及再利用技術,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及分散式儲能系統,給予獎勵、補助或協助

桃園市-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

20 條,公告特定區域或一定規模以上之新建建築物,規劃辦理建築物減廢、回收、再生能源或節能措施等措施

21 條,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其斜屋頂及應留設避難平台以外之屋頂平台及露台部分,設置綠化設施或再生能源設施者,得不計入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台中市- 《台中市永續零碳韌性城市自治條例》(草案)

11 條,新闢工業區進駐廠商屋頂 50%面積需裝設太陽光電設施

24 條,公告特定區域內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智慧建築設計技術參考規範,提出智慧建築設計送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於使用前裝設智慧電表。前項公告應包含規劃再生能源達一定比例。

台南市- 《台南市淨零永續城市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13 條,新建公有建築物或經都市發展局公告指定低碳地區之新建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符合包括設置再生能源發電系統或屋頂綠化設施等規定,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一年內,公開標示能源耗用資訊。

14 條,公告指定之一定規模新建建築物,應公開標示建築能源耗用資訊,並自 2030年起符合能源耗用標準。上述建物應優先設置包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項目,並預留電動汽(機)車充(換)電相關設備之裝設空間。

高雄市- 《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針對第一類至第四類建築物[2]之綠建築設計,建築物屋頂應設置隔熱層及太陽光電發電設

施或綠化設施。若設置太陽光電,第九條規定各類建築物施設面積

ㄧ、第一類建築物:設置面積應達新建或增建建築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二、第二類建築物:設置面積應達新建建築面積十分之一以上。

三、第三類建築物:設置面積應達新建或增建建築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四、第四類建築物:新建或增建總樓地板面積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太陽光電發電設施裝置容量應達五峰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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