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設施屋頂結合太陽能光電系統評估

2023-07-14
  1. 1.該案為傳統舊式菇寮,內部結構為方管支架,屋頂上方並有搭設太子樓以增加散熱,利於太空包菌苗生長所需溫度
  2. 2.該案無法承租來施作太陽能原因:
  3. a.內部支架為方管立柱,整體香菇寮結構弱,屋頂若再加鋪太陽能板可能會有塌陷風險
  4. b.建物為屋頂斜面東/西向,建物中間尚有一定高度之太子樓,會造成東西兩側屋頂大面積之遮陰,可鋪設容量會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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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用型太陽能光電農棚 設置原則補充說明:

農地上合法搭建農業設施(菇舍/養雞場/養鴨場/生產合作社/物流包裝等,,,),屋頂上允許設置太陽能等綠能設施,可兼顧農業生產、農民收益與綠能發展。申請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卻沒有農業經營之情形,依法查處廢止許可,後續並通知能源主管機關俾進而停止躉購電價補貼。

農委會表示農電共生政策屋頂型種電應以營農為主,種電為輔,故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該農業設施依規定應依原核准之農業經營計畫內容使用,且綠能設施不得影響農業生產及經營,其農業生產之產量標準,並須達農業統計年報最近三年平均產量之七成以上。

未符上開規定,農業主管機

關得依法廢止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通知能源主管機關處理已核發之再生能源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進而停止躉購電價補貼。位符合上述規定,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可廢止原核准之農業設施申請案件,並持續加強查處,故不論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查、許可後之列管查核,從地方到中央,均落實執行,以確保農地農用原則。

農委會表示,在確保糧食安全之農地資源永續利用前提下,針對營農型綠能設施予以明定及查核應有農業經營事實,兼顧農業與綠能相容使用,維護農業經營環境之完整性,建立農地結合綠能使用之雙贏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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