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得申請聘僱製造業移工一 案,請轉知所屬單位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2024-01-23

說明:

一、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製造業業者應持工廠登記證明始可申請招募許可及聘僱移工。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下稱工輔法)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下稱特登辦法)相關規定,工廠向地方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下稱特登)

有關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得申請聘僱製造業移工.png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wjBZ_JdcFI

程序流程為:

(一)111319日前申請納管,並取得申請納管證明文件;

(二)112319日前提報工廠改善計畫,於改善完成後,提報特登申請書等文件,廠商最遲須於119319日改善完成並取得特登;

(三)取得特登證明者,得依法辦理土地及建物合法化,特登有效期限至129319日止。

二、配合經濟部工廠輔導管理政策,本部前於100110日勞職管字第1000505406號函釋,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下稱臨登)之製造業者,得比照一般工廠向本部申請移工。又依本部109429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3927號函釋,針對過去已取得臨登且曾聘有移工之業者,於取得特登後,得繼續保有聘僱移工資格。

三、至於曾取得臨登但未曾聘有移工之取得特登證明工廠,或新取得特登證明工廠,皆已依工輔法規定完成登記,於有效登記許可期間內,可從事物品製造與加工,與一般工廠從事內容相同,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勞動相關法令,取得特登證明工廠之業者,得依經濟部訂定之受理申請作業規範(要點)申請聘僱製造業移工,依工輔法及特登辦法相關規定,持經濟部核准文件及特登證明文件與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文件,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聘僱移工之國內招募求才、申請聘僱許可及聘僱管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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