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彰化縣政府 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計畫

太陽能光電Q&A

一、 目的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於住宅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低碳城鄉之優質居住型態,實現淨零碳排目標,特訂定本計畫。

二、 名詞解釋

(一) 太陽光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模板轉換太陽光為電能,並可應用太陽光電發電之設備。

(二) 設置費用:指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及安裝相關費用。

() 申請人:本計畫係補助於本縣住宅屋頂設置再生能源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之申請人,且應為本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另,若本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建物為同一法人所建置(如同一營建公司蓋房屋又同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本計畫將排除其申請補助

三、 補助對象及標準

() 補助對象:

於本縣轄內住宅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系統,自公告日起至 114 年度取得本府核發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並於公告日起至 114 10 30 日期間完成併網,經取得本府核發之設備登記之設置者。發電設備如移轉予第三人,以移轉後之申請人為補助對象。

(二) 補助標準:

本府補助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費用,每案場(以設備登記編號認定)每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 1 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場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太陽光電系統之裝置容量以設備登記文件記載容量為準。

四、 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於本縣住宅建築物設置及安裝屋頂太陽光電系統之設備等相關費用,設備應以新品為原則。

五、 補助方式

(一)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人於完成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後,應於 114 12 1 日前填妥補助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一式 2 份)向本府申請補助,收件日期以本府收文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1、 申請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1

2、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最近 3 個月內)或使用執照影本。

3、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最新證明文件影本。

4、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經本府核發設備登記文件影本。發電設備如有移轉,應出具移轉公文。

5、 補助款領據(附件 2)。

6、 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附件 3)。

7、 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 4

8、 支付太陽光電模組及變流器設置費用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及用印】

9、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成果照片。(至少需含建築物整體外觀照片 1 張、太陽光電全景照片 2 張及其電子檔)(附件 5

10、 採購委託書(買受人非申請人須檢附,若相同則免附)(附件 6

11、 匯款切結書。(申請人與帳戶戶名不同時檢附,並附匯款帳戶身分證明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附件 7

12、 其他經本府指定文件。

(二) 受理方式:

1、 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順序進行審查,本府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核簽註應備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2、 本府應將核定結果及本實施計畫必要通知之事項,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時,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府通知補正之次日起十四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 2 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駁回。

3、 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以先到先審為原則(以本府收文時間為憑),本年度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本府得停止補助之申請,並依遞交申請日期列入候補。

4、 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三) 其他注意事項

1、 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支應末位受補助者補助金額時,本府得與受補助者協調於所賸餘額範圍內予以補助;如其他受補助者放棄補助款或經本府取消其受補助資格,上開餘額得予以補足。

2、 如遇有前項情形,且補足後仍有餘額時,或補助受理完畢後有預算增列等情形,所餘補助經費本府將依序通知候補申請人於本府指定期限內進行申請及撥款。

3、 本府為辦理本計畫相關事宜,得派員至現場查驗,申請人應予以配合並進行說明,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現場查驗與申請資料所載不符者,得要求受補助者說明並限期改善。若屆期未完成限期改善,本府得予取消受補助資格,不予補助。

4、 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5、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需符合經濟部能源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等相關法令規定。若因本案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違反相關法令或影響環境品質,致衍生設置爭議時,受補助者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進行改善,如未依相關規定改善,本府將通報相關主管機關知悉,且本府得逕予取消受補助資格,不予補助,如本府已撥付補助款,本府得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6、 住宅屋頂認定原則:建物登記謄本或使用執照之主要用途有「住」、「住宅」或「住家」字樣,如無法判斷者,則由本府實際現勘認定。設置於工廠、農舍、畜牧設施、公有建物、公寓大廈等建物屋頂不得申請本補助。

7、 申請人非建物所有權人時,應善盡告知建物所有權人申請本計畫相關權利義務。

六、 督考及受補助者應履行義務:

(一) 受補助者應配合同意本府將受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圖像運用於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以達推廣宣導太陽能光電之目的。

(二) 受補助者應配合於民國 115 年前,接受本府或本府委託之承辦單位派員進行實地抽查接受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利用情形及現場資料之收集。倘未配合本府辦理示範觀摩活動及未接受實地抽查者,本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要求追還補助款。

(三) 受補助者應維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安全運轉,並善盡維護責任。

(四) 受補助者於民國 115 年以前將發電設備移轉予他人時,受補助者應將本要點規定之相關義務一併移轉予變更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人。

七、 資訊公開

本府對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公開於本府網站。

八、 本計畫內容及附件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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