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14年住商型(低壓用戶)智慧儲能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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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114年住商型(低壓用戶)智慧儲能補助計畫
一、目的: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2050淨零碳排,並提升市民對淨零的認知及參與,鼓勵桃園市(以下稱本市)低壓用電戶,補助建置儲能設備、能源管理系統及充電設備,期達優化用電提升電能品質之效益,特訂定本計畫。
二、執行機關:
本計畫以本局為執行機關,主責辦理補助計畫申請受理、經費核定核銷、查核暨督導考核等事宜。
三、名詞解釋:
(一)儲能設備:主要是指電能之儲存設備,所儲存能量可用於應急能源,亦可於離峰用電時段進行儲能,在尖峰用電時段輸出能量,藉此補足尖峰用電,減輕電網波動;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瓩時(kWh),另此設備之電池本體應非為鉛蓄電池。
(二)低壓用電戶:係指台電公司電費單之電價種類,非「高壓」或「特高壓」之用電戶,且須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三)設置者(申請人):符合本計畫補助資格者。
四、補助方式:
(一)補助資格:
1.於本市轄內已完成或規劃建置儲能設備使用之低壓用電戶。
2.同一設置者(申請人)申請本計畫補助每年以1案為限。
(二)設置方案及補助標準:
1.本計畫補助之儲能設備,應併接於既設用電場所(表後),進行負載調整之儲能設備;另設置者得視需求,加裝能源管理系統(擴設或新設皆可)及電動車充電設備。
2.補助標準如下:
(1)儲能設備每kWh補助新台幣(下同)1萬2,000元,每案最高補助上限為30萬元;如設置者(申請人)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者,每kWh補助新台幣(下同)1萬3,000元,每案最高補助上限為40萬元。
(2)如新設或擴設能源管理系統,至多得再增加10萬元。
(3)如有新設電動車充電設備,除按照(1)款及(2)款額度補助外,至多得再增加10萬元。
(4)新設或擴設能源管理系統之功能,至少須包含用電場所用電可視化;如屬電力用戶(契約容量)者,須再包含用電場所經常需量管理、調控及預測。
3.前項設備須於113年11月1日以後購置,前款第(2)、(3)目之補助費用不得逾50%。
(三)申請方式:
1.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期間: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截止。
(2)應備文件:
A.設置者(申請人)應填妥「桃園市114年住商型(低壓用戶)智慧儲能補助計畫」(附件1)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B.設置者(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C.最新一期電費單影本,設置者(申請人)須與電費單收受者為同一人,且設置地址須與用電地址相同。
D.儲能設備規格說明,其設備須符合CNS 63056驗證標準或其他國際相關驗證標準(IEC、UL)(應檢附佐證文件並須經本局審查核可)。
E.能源管理系統之規格及功能說明。
F.電動車充電設備規格說明(無新設者免附),其設備須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自願性產品驗證(應檢附佐證文件)。
G.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3)設置者(申請人)應備申請文件不齊全者,本局將函文申請者於通知日(本局發文日期)次日起7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2次為限。若申請者屆期未補正或經2次補正皆不齊全者將逕予退件,退件後申請者應重新向本局提出申請。
2.受理方式:
(1)依符合補助資格之設置者(申請人)送達申請之收件日期依序申請補助,如補助經費用罄即不受理。
(2)本局將視政策推動之需要,本權責調整各申請方案補助案件數及金額。
3.其他注意事項:
同一案件如向2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命返還已撥付款項。
(四)經費核定及核銷程序:
1.獲本局核定之補助申請案,本局將依核定補助順位依序於預算額度範圍內予以補助,直至預算額度用罄。
2.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支應末位受補助之設置者(申請人)補助金額時,本局得與設置者(申請人)協調於所賸餘額範圍內予以補助;如其他設置者(申請人)於本計畫所規範請款日前放棄補助款,上開餘額得予以補足。
3.如獲補助之設置者(申請人)於本計畫所規範請款日,仍未提送完工報告書等請款文件送本局辦理補助款撥付者,視同自願放棄補助經費。
4.於請款日前如有經本局同意放棄、廢止之設置者(申請人)所餘之補助經費,亦同上開第2款規定分配之。
5.設置者(申請人)應於本局核定函發文日期次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請款日)前應以正式函文之方式檢附相關請款須備文件送至本局辦理,如因故申請展延者,展延天數原則不逾6個月,並以1次為原則;但情況特殊經本局同意專案展延者,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另如因故申請放棄補助者,應以正式函文向本局申請放棄,逾期未辦理展延或放棄之申請案,本局逕予廢止其補助。
6.前項展延之申請,應於114年10月1日起至請款日止,以正式函文之方式檢送相關佐證說明資料向本局申請。
7.符合資格之設置者(申請人),應備妥下列文件請領款項(如為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用印):
(1)「桃園市114年住商型(低壓用戶)智慧儲能補助計畫完工報告書」(附件2)
(2)本局核定補助公文影本。
(3)原始憑證(附於完工報告書):支付儲能設備、能源管理系統及電動車充電設備購置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以正本為原則;如因故無法提供正本者,得以影本代替,且須於請領補助款前配合本局辦理原始憑證留存查核事宜),發票日期應為113年11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間;如經本局同意展延者,前項期間得併同調整。
(4)補助款領據正本(附件3)。
(5)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其他應備之文件。
8.前項完工報告部分,本局得視情形要求召開審查會,設置者(申請人)須配合進行簡報說明;如規避、妨礙或拒絕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資格。
9.其他注意事項:
(1)本局為審查儲能設備、能源管理系統及電動車充電設備等相設備之設置情形,得派員至現場查驗,設置者(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受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本局審核有不符規定或不符原核定目地及用途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設置者(申請人)應於期限內提出書面說明,未依限提出或說明未獲本局同意者,該支付項目不予核銷。
(3)設置者(申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4)經本局核定補助之案件,如未於期限內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者,經本局認定確屬可歸責設置者(申請人)之事者,該設置者(申請人)於3年內(含當年)不得再申請本局相關補助計畫。
五、督導及考核: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受補助之設置者(申請人)應自補助款核撥通知年度之當年度或次年度起3年內,須配合本局進行成果效益追蹤進行報告(每年1次為原則)。
(四)參與本計畫之儲能設備、能源管理系統及電動車充電設備等設備設置完成後,自核定補助日起3年內,本局如有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之需要或派員巡察時,設置者(申請人)應予以配合。
(五)前開參與本計畫之相關設備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系統有任何變更或異動,設置者(申請人)應以正式函文之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及報備。
六、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設置者(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命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並於3年內(含當年)不得再申請本局相關補助計畫:
(一)檢具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二)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三)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四)未配合本局辦理示範觀摩活動、未接受實地抽查或未按時繳交督考資料者。
(五)其他違反本計畫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局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